论诚实信用在不动产交易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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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诚实信用原则在不动产领域适用的各种情形以及所遇到的问题。试图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入手,通过对英美等国部分有关不动产案例的考察,研究诚实信用在我国不动产领域的具体适用,并着重对诚信在我国不动产交付中的取舍问题做了详细的讨论。由于诚信自身的不确定性,由此带来了诚信在实际适用过程中的难以操作,因此,在究竟如何落实诚信,如何维持诚信,作者对此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诚信的历史沿革。本部分简单介绍了诚实信用的起源以及历史发展。从罗马法所建立起来的一般恶意抗辩,到近代欧洲资本主义的确立以及向个人本位、自由主义的转变,再到以《瑞士民法典》为标志的现代民法学的发展,无不与诚实信用的沿革息息相关。20世纪后半叶以来,诚信原则已渐成为美国法律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此外,英国、加拿大以及欧洲法律界都开始对诚信原则有所关注和研究。而且近年来,在诸多的国际条约中,诚信原则同样受到了重视,并被加以引用。这些都表明诚实信用原则在各国法学界渐渐已经得到确认,而且从另一个角度也表明了诚信在当代社会发展与商业交易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及其强烈的适应性。 第二部分不动产交易与诚实信用。首先,本部分主要以英美等国不动产交易所涉及的诚信为研究对象。因此,案例分析成为本部分讨论所采用的主要方法。其次,这里的所谓不动产交易是广义上的不动产交易,既包括不动产买卖,不动产租赁,也包括不动产交付。最后,本部分讨论的层面主要有四个,可以说基本上涵盖了不动产交易中可能涉及到的全部诚信问题。这四个方面除上面已经提到的三个层面以外,还包括不动产经纪人的诚信义务问题。其中在英美等国不动产租赁领域,与诚信相关的比较常见的问题主要有:(i)续约选择权;(ii) 自由斟酌权条款;(iii)遵守限制性条款问题;(iv) 出租人的义务;(v)绝对优先权问题.在不动产买卖中主要有:(i)买者自负原则;(ii)不正确陈述;(iii)不动产瑕疵与无效条款;(iv)依现状条款;(v)时间条款;(Vi)附条件合同。 第三部分我国不动产交易中的诚实信用问题。本部分从大陆法有关不动产买卖与租赁的诚信入手,对我国法律关于不动产买卖与租赁的诚信作出介绍,之后,着重讨论了我国不动产交付与诚信取得的关系问题。诚信取得是近代民法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WP=8>易的动的安全保护,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的制度。关于诚信取得制度运用于动产交易,各国立法均不持异议,但是否亦行之有效用于不动产交易,各国民法则规定不一。在理论研究上,学者们对确立不动产诚信取得制度与否,也是见仁见智,意见难以统一。我国关于不动产交付中是否采用诚信的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比较普遍的一种观点是倾向于适用诚信取得制度来作为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基本制度。而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则坚持应引进德国民法中的物权无因性理论。传统普遍的诚信取得制度观也即支持诚信取得制度的学者们表示,诚信取得运用的标的范围,最初确以动产为限,所以人们通常称之为动产的诚信取得,但对于这种传统的诚信取得适用标的物的划分及其限制,在现代社会中是否值得固定,值得检讨。在他们看来,现代社会中不可替代的社会物质财富在范围上越来越小,人们对财产权的保护,早已不再拘泥于实物形态的完整与回复,相反,对于物权价值形态的补偿则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方式,此之谓物权的价值化趋势。与此同时,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也发生了观念上的变化,绝对界限不复存在,典型者如船舶、飞行器,在事实上确系动产,但在法律上却视为不动产,其物权变动须经登记始能成立。事实上,现代一些国家民法上的诚信取得适用标的物范围的扩张已充分表明,法律已从起初重视受让标的物本身的性质转移到注重受让人是否诚信上来。因而,该观点持有人主张不动产交易适用诚信取得制度。诚信取得制度应成为物权法中所有权及他物权变动中所普遍适用的一个原则。 持物权无因性理论的学派是反对在不动产交付甚至整个物权法领域适用诚信取得制度的。该派主张的主要代表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教授。持物权无因性原则的人士表示,如果不动产法适用诚信取得制度,则诚信取得理论不能解决如下的问题:在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后,诚信取得的原理以及规则在不动产法领域已经无法适用。只能在动产物权领域内发挥作用。由于不动产登记薄的普遍公开性,任何人都不得宣告自己不知登记的内容,这样,所谓的诚信已经不再有可能得到确认。因此,在他们看来,有关第三人利益应用另一原则来加以保护。这另一原则即是以物权无因性为根据的“抽象性原则”。所谓抽象性原则,即第三人作为物权取得人,其所取得的物权不受其前手交易的瑕疵的影响,直接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即使物权出让人的权利有瑕疵,甚至无权利,但是第三人照样可以取得物权。这就是当代物权法中著名的“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的原理。第四部分:诚实信用在我国不动产交易上的具体适用与完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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