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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实施的福利分房制度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为转变住房分配体制,在学习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住房分配制度。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并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已逐步在全国建立、发展起来,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我国住房分配的货币化、商品化、社会化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为改善广大职工居住条件,解决住房困难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由于建立时间不长,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存在着诸多缺陷,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立法层次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职能定位不清,住房公积金利率单一且资金利用率低,不能有效保证中低收入者利益,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流于形式等等,面临各类问题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亟待完善。 本文通过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分析,结合相关制度成熟国家的经验,提出完善公积金制度的建议。本文的研究是在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在吸收现有研究成果的同时,试图有所创新。文章首先介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概念并追溯了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背景及重要历程,而后介绍了国外的相关制度。本文将重点放在了第三和第四部分,即对现有制度缺陷的分析及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构想。构想主要分以下几点:1.完善住房公积金立法体系。应当总结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实行10年来的经验和教训,尽快制定一部能起到宏观指导作用的法律,把一些基本制度、基本政策法定化,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及授权相关部委颁布实施细则等。2.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主体重新设立和定位。可以借鉴德国及新加坡的先进经验,将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整体改革为专门从事住房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这种政策性的银行以政府的信誉为其提供担保并由国家发起设立,为政府的政策目标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银行。与之相配套,改变现有制度的“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按照市场化的利率为储户支付利息,从而能够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法律归属,真正起到增加居民的工资收入,防止公积金制度的目标落空的作用。该政策性银行享有国家政策优待,国家给予利息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从而维持其规模型和保本经营性。3.扩大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加强公积金执法力度。对于满足条件的地区,可以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确立,以保障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的城镇单位能够按时为其职工开立公积金账户,并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也可以根据各自情况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障公积金制度能够最大限度惠及社会,扩大公积金资金来源。4.改革现有的单一的公积金缴交率,实行弹性缴交率和分段式缴交率。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必须考虑到职工的生活水平等各方面因素,对于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必须考虑到单位的效益好坏等因素,并且每年根据当年具体情况作出动态调整,确定每年的合理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5.改低存低贷为住房补贴,重新确立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原则。建议取消个人公积金低贷的做法,将个人购房融资原来享有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的优惠改为按收入水平的不同给与住房补贴。6.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其他住房保障制度的衔接。建议将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申购资格挂钩。7.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的外部审计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此外本文还对住房公积金利率、使用群体等问题在理论上做出了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