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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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自由法治国向社会法治国的跨越,以及干涉行政向给付行政方式的转变,现代国家为适应国民生存照顾等行政目的之要求,行政活动的内容空前复杂,行政活动的领域空前广泛。同时现代国家又面临着空间不足性、时间紧迫性以及财源有限性的状态。与此形成反差的是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利益关系与利益的分配日益复杂化,因此,要使行政权高度集中、高效运行并合理配置资源,规划就成为一种不得不作的选择和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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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自由法治国向社会法治国的跨越,以及干涉行政向给付行政方式的转变,现代国家为适应国民生存照顾等行政目的之要求,行政活动的内容空前复杂,行政活动的领域空前广泛。同时现代国家又面临着空间不足性、时间紧迫性以及财源有限性的状态。与此形成反差的是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利益关系与利益的分配日益复杂化,因此,要使行政权高度集中、高效运行并合理配置资源,规划就成为一种不得不作的选择和最优化的选择。行政规划作为一种新兴的行政方式,在其兴起之初并未受到法治的严格约束,而一切行政方式都必须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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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施拆迁工程可以带动经济的发展,美化城市面容,重塑城市形象。但是,近些年,促进拆迁而产生的不良现象屡发不止,负面影响越来越大。天津西站房屋拆迁属于城市拆迁建设,具有代表性。因此,笔者选择对天津西站房屋拆迁进行调查研究,以现有的文献资料为基础,运用图表分析、数据分析等方法,阐述发现的问题,经过具体问题抽象化,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法,对城市拆迁问题尽一份微薄之力。本文除了结语外,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
随着国家行政职能的不断扩大和公共权力的不断拓展,传统行政不断向多元化的服务行政、给付行政等新型行政转变,由此产生了仅仅依靠传统行政法已经无法妥善、圆满解决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在行政救济领域,在作为救济基础的原因依法被确认无效的时,救济金额能否追回以及如何追回等。伴随着民主行政进程的不断深入,行政法治的不断发展,就像在行政救济领域会遇到新的法律问题一样,在诸如税费、公务员工资、退休金、行政补偿等公法
业主自治是指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民主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对住宅小区物业和业主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活动。虽然国家和地方已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规范业主自治中的各项活动,但仍未成体系。虽然城市的小区中已有许多建立起了业主自治机构,但形式主义居多,真正实现自治的少之又少。究其原因,制度是一方面,人们的自治意识也不可忽视。然而意识的形成需要长时间的规范之行为所积累
公共卫生问题是城市化进程中重要的社会问题,公共卫生政策也是公共政策最重要的方面。公共卫生不仅关系到城市的健康发展,更关乎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自工业革命以来,社会经济高速的发展使得城市化过程加速推进,各种社会问题由此产生,其中公共卫生问题尤其严峻。19世纪三、四十年代,面对如此严峻的公共卫生问题,在一大批公共卫生改革者的推动下,英国议会通过《1848年公共卫生法》,法案标志着中央政府开始放弃自由主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着手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2003年《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行政实践来看,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远没有到位。例如,《行政许可法》在严格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一般程序的同时,对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许可的程序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而对于西方国家普遍存在的行政许可加速程序缺乏应有的关注。从实践来看,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刚性”规定有助于规
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关注源于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改革前单一的、稳定的社会结构,也改变了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模式,使社会公共需求与社会公共产品供给难以重合。加之政府改革,社会分层出现和公民社会的发展趋势都客观地刺激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也为非政府组织提供公共产品掀起了实践应用和理论研究的热潮。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产品供给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也出现了很多弊端,但不可否认
《行政许可法》从1996年开始着手研究起草到2003年8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历时7年。其间,立法机关提出了众多具有创新性的制度,其中被形象地称为“日落条款”的《行政许可法》第20条首次确立了行政许可评价制度,规定立法机关应定期对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和清理,并及时修订和废止不需要保留的许可事项,使法律规定更加贴近社会现实,具有创新意义。然而,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评价制度一直形同虚设,从当年备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是信息化要求实现行政信息资源的自由流动;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体现公民知情权的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公民行政参与的需要;是国际社会对政府透明度的要求;也是提高行政效率,政府反腐倡廉的有效途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民主化的进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行政信息公开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都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2008年我国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边某系某艺术学院2002级雕塑系学生,其在参加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发现携带考试规定禁止的电子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后学校对其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边某向学校先后申请听证和申诉,因对学校听证和申诉处理结果不服,其又向市教育委员会申请复议,市教育委员会经复议作出市教法申字[2007]第13号决定,维持了学校作出的关于开除边某学籍的处分决定,边某不服市教育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
环境行政补偿是环境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自21世纪以来,为了确保全国经济在高速增长的轨道上,地方政府在维持GDP高增长的压力下,以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和盲目发展产能过剩的产业,结果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危害人民的财产和健康。而对受害者的环境行政补偿在现实中存在很多问题,再者环境行政补偿的理论研究起步比较晚基础比较薄弱,远远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