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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理论界要设立传闻证据规则,要求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主要是为了改变我国现阶段证人出庭作证率较低,出庭难的尴尬局面。而传闻证据规则排除可靠性、真实性得不到保障的传闻证据,能促使证人出庭作证 ,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有利于实现对抗式的庭审制度,也有利于诉讼民主、诉讼公正、公开价值的实现,自然也就成为大家所推崇的目标。但本文认为,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证人出庭难是中国独特历史文化背景下衍生出来的一种客观事实。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产物,其在英美法系国家能够产生非常好的效果,那是由其国家传统文化和现实条件使然。而我国证人出庭难的这种现实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既有文化心理上的原因,也有价值层面、制度层面的原因。若忽视这些因素的存在而盲目的引进传闻证据规则,只是在法律上强制规定证人出庭,并不能起到实质性的效果。传闻证据规则能发挥其有效的作用是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完善的诉讼制度作为支撑的。本文认为传闻证据规制一是适应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的需要,而中国沿袭的是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在庭审中居于主导地位。二是传闻证据规则是适应陪审制的需要,而我国所实行的陪审制是参审制,与英美法系真正陪审制有本质区别。三是传闻证据规则需要交叉询问制度的有效实施来保障,而我国却缺乏交叉询问的条件,(1)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限制(2)法官普遍<WP=4>素质不高难以适应交叉询问制度(3)缺乏配套制度,辩护人的辩护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四是传闻证据规则要有实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而我国证人缺乏出庭作证意识,却又缺乏强制出庭作证的条件。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经济欠发达,且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没有诉讼资源来保障证人出庭作证。本文认为设立传闻证据规则是中国从传统法制向现代化法制转轨的过程。而由中国特殊的国情条件所制约,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要经历一个从初级到高级,是个漫长的变革过程,这个过程从法律发展序列上看,体现了阶段性与连续性的辨证统一。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借鉴外国有益经验,运用证据学的基本原理,通过比较、推理等论证方法,力图协调好我国法制转型中的传统因素与现代性因素,进而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换。本文从证据客观性、关联性、法律性的三个基本属性出发,充分论述了传闻证据并不是从根本上不符合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而是应原则上肯定传闻证据的证据资格。同时通过论述证据的证明力判断标准来证明在肯定传闻证据证据资格的同时,应该弱化传闻证据的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来加以补强方能发挥其证明作用。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本文在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基础上,确立了弱化传闻证据证明力的例外情形和肯定传闻证据证据资格的例外情形。本文论述坚持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在追求实体真实的同时维护基本人权,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兼顾公正与效率等基本原则,尽量做到论述有理有据,方法科学,切实可行。但鉴于本人理论水平有限和实践经验不足,不当之处在所难免,衷心期望专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