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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际金融大融合的趋势愈加明显,金融控股公司这种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模式在国内已经实际产生并迅速蔓延开来。与金融控股公司相伴而生的是其内部的关联交易问题,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其内部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可以减少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增强其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同时,内部关联交易也能够最大化发挥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协同效应,强化其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效用。然而,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虽然有其积极有利的一面,但是由于具有特殊的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或外部监管的缺失等原因,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成员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也会带来许多的风险,这些风险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不仅会给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带来损害,严重时甚至可能对外部市场经济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在当前我们国家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强化经济持续、稳健和安全发展的背景下,如何有效规制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内部关联交易,最大限度的降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风险,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相关风险防范法律机制则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文章讨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成员机构关联交易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之构建问题。首先,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内部关联交易的一般理论与实践入手,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内部关联交易的概念、种类和法律特征等基本理论问题做一简要阐述,并通过具体数据和案例分析我国当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内部关联交易的现状;其次,文章在正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具有其积极有利作用的前提下分析其在理论与实践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为下文讨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成员机构之间关联交易的风险防范机制构建之必要埋下伏笔;再次,文章列举了欧盟、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金融综合经营模式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或地区的相关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值得我国借鉴的相关经验,以期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风险防范之控制提供参考;最后,文章针对相应的问题,在充分借鉴相关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目前相关规范和制度的不足,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之完善的建议,使得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内部关联交易有法可依,能够不断朝着规范与法治的目标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