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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律师必须通过执业机构进行执业行为,这个执业机构就是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律师业的发展过程中,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和个人所。合作所,这种组织形式在2008年修订《律师法》时退出了历史的舞台。现在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国资所、合作所和个人所,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数量都得到了迅速的增加,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不管是哪种组织形式,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似乎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分工更加细化和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市场,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暴露出了许多问题,采取公司化的管理模式成为律师事务所管理者的共识,但是怎样构建公司化的管理模式成为了一个难点,笔者在从事律师工作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律师事务所管理存在的问题,在系统的学习了管理学理论后发现,这些问题可以通过管理学来解决,本文就是笔者针对如何在律师事务所建立公司化的管理模式的探索。笔者运用演绎的分析方法,分五个章节进行探讨。在第一章中从回顾了外国及我国律师业及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入手,列举了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及特点,分析了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弊端;在第二章中分析了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模式产生的背景、内涵,列举了公司化管理模式在外国的发展情况和成功经验;第三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从DS律师事务所的治理结构、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构建了一个适合DS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管理模式;第四章补充了构建DS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模式所要处理的几个细节问题;第五章对本课题的研究进行总结和展望。论文运用了现代管理学理论、营销理论和组织行为学理论,结合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实际管理情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和操作指导,以促进我国律师事务所实现公司化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