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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原则是一个由美国判例法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项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原则,至今已有两百年左右的历史。它的基本含义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且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实质上等同的技术特征,也就是说,即使被控产品或方法从权利要求的字面意义上看并不构成侵权,但如果该产品或方法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在实质上相同,也构成侵权。运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首先要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和中心限定原则的折中原则。其次要采用正确的适用方法,即将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对比时要坚持用准确、一致的标准来衡量,在主体标准上要坚持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标准;在客体标准上要坚持三个基本加显而易见的联想标准;在时间标准上要坚持侵权日标准;在范围标准上要坚持开拓型发明范围宽,改良型发明范围窄的标准。同时要注意几种特殊发明在专利侵权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对于改劣发明、迂回发明、非首创化学发明都应当适用。如果等同原则完全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将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过宽的适用等同原则,一定程度上又会损害公众利益。为此,从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的角度,应采用禁止反悔原则和公知技术抗辩原则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禁止反悔并非绝对禁止,专利权人对禁止反悔可以适用抗辩,证明修改与专利性无关;公知技术抗辩中的公知技术,不应当附加“自由公用”的限制,是否等同不在于技术方案组合的数量上,而是把握是否经过创造性劳动且是否属于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在被控侵权人提出公知技术抗辩时,应当优先适用,是否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院无权干涉。等同原则虽然已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直到2001年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等同原则明确为专利侵权判定的一项司法原则,并没有制定详细的法律制度。应尽快制定统一的、权威性的司法解释,对等同原则做出全面明确的合理规定,并在立法中建立适用等同原则的一系列相关规则,加强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在全国分区设置几个审理专利纠纷的统一上诉机构,统一地方各法院在专利侵权认定中的不同标准;法官在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时应当遵循合理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