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小区业主自治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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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中多层建筑和新型住宅小区大量出现,小区建设变得越来越重要。业主既是物业的所有权人,也是业主自治活动的主体。因此建立、发展完善的业主自治法律制度,对我国物业管理和和谐社会的建设起着重要作用,《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已经确立了业主自治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实践中仍不尽完善。关于我国业主自治的机构,我国现行设计的缺陷在于缺乏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统一组织,因为目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都不具有代表全体业主的资格。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我国应当设立业主(自治)团体;在业主团体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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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所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其中凸显的几大矛盾有:公共利益的滥用,政府职能的错位,拆迁补偿的不足,及救济途径的缺失。本文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之上,关注对公益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基于被拆迁人被动性和弱势性的特点,保护公益拆迁中被拆迁人的利益有其必要性: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权,也保障了人权;是宪法的要求;实现了行政法的重要价值;对构建和谐社会也有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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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向有关对象收集信息、查清事实的活动。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合法合理的行政决定必须以全面而细致的信息调查为基础,“信息之于规制,犹如血液之于生命(Information is the lifes blood of the regulatoryprocess)。”因此,行政调查制度在法治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制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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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科研机构是国家科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对于快速提升我国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进程,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完善的非营利科研机构法律制度,是规范、鼓励和保障其发展的必要因素。但我国对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法律规制,跟不上其发展的需要,成为制约非营利科研机构快速发展的瓶颈,给非营利科研机构的快速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完善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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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199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Employment Division v.Smith一案的判决作为研究的主题。该案判决的主要宪法争议是:第一修正案的宗教自由行使条款是否允许俄勒冈州的刑法禁止在宗教仪式上食用佩澳特碱(一种从植物上提取的致幻剂),并因此是否允许州政府拒绝给予因在宗教仪式上使用该物质而被解雇的人以失业救济金。换言之,俄勒冈州政府拒绝给予因在宗教仪式上食用佩澳特碱而被解雇的人失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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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共行政改革的发端与普及,中央向地方放权已经成为一种世界趋势。我国也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实行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改革开放政策,顺应这一世界趋势。伴随着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放权让利,地方政府的独立性逐步增强,开始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冲动,即使这种利益有别于甚至有悖于国家整体利益。建立在高度集权体制上的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控制手段开始失灵,中央宏观政策开始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地方政府追求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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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对行政程序的适用范围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外国《行政程序法》的适用范围分析”。规定行政程序法的适用范围时必须考虑本法与其他程序性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本文从适用主体、适用事项以及行政程序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这三个方面,对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韩国和法国这五个国家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情况和适用范围进行分析比较。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规定行政程序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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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但目前我国正处于突发事件的高发期,频发的突发事件常常引起公用事业的中断,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有义务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服务和生活环境,因此,行政机关不得不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公用事业领域正在经历一场民营化改革,公用事业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政府的应急措施和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往往存在冲突和矛盾,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以下问题,首先,政府干预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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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国家的基本方略。作为社会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高等院校的学生管理亦不能游离于法治的视野之外。依法治国在高等教育和管理领域的体现便是依法治校。近年来,涉及高等院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诉争日渐增多,诉讼内容涵盖学籍管理、证书颁发、学位授予、纪律处分等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而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在处理和审判上的不一致性暴露出现有的教育管理体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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