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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数量也在以惊人速度急剧增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良善解决已经成为影响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概念及基本特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他方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从而引起的权利义务争议。纠纷数量多而不均、涉案标的额大、主体不断扩展、争议类型日趋多样化、事实查明难度大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基本特征。第二部分概括总结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通过运用类型化分析的研究方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进行了划分。根据不同的标准,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划分为动产融资租赁纠纷与不动产融资租赁纠纷,公益性融资租赁纠纷与经营性融资租赁纠纷,涉外融资租赁纠纷与国内融资租赁纠纷,金融租赁纠纷与非金融租赁纠纷。第三部分对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诉讼解决机制效率低,仲裁解决机制利用率低,人民调解机制存在适用局限性,行政性解决机制效用闲置化是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中,诉讼机制效率低主要表现为欠租纠纷比重高查明难度大、处置周期长成本高、执行案件数量多执行标的到位率低;仲裁机制效率低主要是由诉讼解决机制的依赖性和仲裁本身的不完善导致的;人民调解机制的局限性表现为传统人民调解不适宜融资租赁纠纷的解决,新兴的行业调解委员会未建立健全;行政解决机制的闲置化表现为行政裁决适用范围小,行政调解机制不完善。第四部分探讨了健全融资租赁纠纷解决机制的理性思考。健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应该主要从推进融资租赁纠纷商事审判的专业化、提高融资租赁纠纷仲裁的利用率、完善融资租赁纠纷行业调解的建立、发挥融资租赁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效用等方面展开。通过分析诉讼、仲裁、调解以及行政处理在融资租赁纠纷的特点,总结出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融资租赁纠纷解决中的优势和劣势:诉讼机制难以在公益性、准经营性融资租赁纠纷、涉外融资租赁纠纷、金融租赁纠纷的解决中取得理想效果;仲裁机制在融资租赁纠纷,尤其是在涉外融资租赁纠纷解决中具有先天优势;传统人民调解制度适宜于简单动产融资租赁纠纷的化解,专业调解委员会适宜不动产融资租赁纠纷、普通经营性融资租赁纠纷的解决;行政裁决在融资租赁纠纷解决中具有适用的局限性,行政调解适宜公益性融资租赁纠纷、金融租赁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