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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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上看,继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相继纳入国际公约保护之后,WTO管理体系之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又专门系统地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条文(第39条),从而使商业秘密第一次得到多边条约的明确确认。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立法进程也在不断推进,并将其作为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提升国家竞争实力的关键一环。在我国,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侵犯商业的秘密行为越来越多,并成为当前市场竞争中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加强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研究已成为非常明显的主流趋势。与市场竞争有关的商业信息是多种多样的,这些信息并不是全部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其中能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只是这些信息中的一部分,而决定哪些商业信息受保护的依据就是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一方面,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其是认定侵权行为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需要着重对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要件作具体的分析。另一方面,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其是研究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重点,需要对“接触+实质性相同-合法来源”一般原则、“实质性相同-合法来源”特殊原则和“例外情形”作具体的分析。当然,明确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适用标准以及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的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是否应该需要司法鉴定,以及在同一案件中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发生冲突时该如何适用等相关问题。因此,本文认为法官应尝试依据现有事实作出合理分析,只有在穷尽一切方法却无法作出认定时才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断。同时,也应明确和规范目前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和技术标准。另一方面,本文建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中“经营者”的范围进行修改,能够使许多接触商业秘密但不属于经营者的人的侵权行为被规制,有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氛围。总的来说,本文立足我国立法、司法现状的不足,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选择与完善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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