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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明确或严格的法律规定下,秉持立法精神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可以独立决定行政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方式,这种权力被称为行政自由裁量权。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立法者或是立法机关通过设置较为宽泛的法律法规来缓和现实变化无穷性和法律有限性之间的矛盾。由此,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运而生,其本质是一种限制性的选择权并贯穿于海关对外进出口贸易管理的全过程。2018年,海关与原检验检疫局合并。至此,海关除了传统的四项基本职能之外,还需承担新的职责。因此,海关必然会有更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行政自由裁量权因其本身的灵活性而成为我国海关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海关行政效率中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但成也萧何败萧何,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也致使权力极易被滥用,滋生腐败的现象,降低海关公信力。再者,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法规无法全面规范复杂多样的行政行为,因此一般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滞后性。而正因为规制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不明确性,导致海关关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拥有较大的自由选择幅度和过于宽泛的选择余地。所以,积极寻求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的规制方法,充分发挥其优势,规制其短板,对我国海关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良好的规制机制并不是要消除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也不是要实现完全控制,而是要尽量避免权力滥用,在确保海关的行政效率的同时,充分考虑到社会正义。本文采取文献分析、实证分析、语义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理论进行介绍,首先阐释了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和表现,其次分析了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依据,最后介绍了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基本原则的适用。第二部分对现实中案例进行简单的实证分析,并梳理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深入分析其滥用的主要原因。第三部分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介绍了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行监管手段,以及实际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总结了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以及现行监管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善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机制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