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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限制价格又称限制转售价格,指的是供货商对销售商转售商品的价格作出规定。《反垄断法》第14条明确禁止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价格协定。2013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消息称贵州茅台和宜宾五粮液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4条的规定,决定对两家公司处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4.49亿元,其中茅台被罚2.47亿元,五粮液被罚2.02亿元。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豁免规则的适用条件、评判规则、企业行为和政府边界等问题的讨论。201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合生元等9家乳粉生产企业开展了反价格垄断调查。最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其中6家乳粉生产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共处罚款6.6873亿元。该案同样引起了广泛关注,社会各界有认定违法应进行效率等价值的综合判定、应完善调查程序、执法无助于促进竞争等争议。“茅台、五粮液”案和奶粉案均为典型的纵向价格限制案例,社会各界对两个案件的争议核心实质上是价值评判,即反垄断法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个工具,应当保护什么价值、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干预以及干预的方式和标准。这些问题在我国现行规制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形式上表现出规则过于笼统、豁免规则难以适用、自由裁量权规则缺失等问题。美国在纵向限制价格的规制历史上经历了从本身违法原则向合理性原则转变的过程。2007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明确否决了1911年Miles博士案所确立的本身违法原则,确立了对美国纵向限制价格规制从本身违法原则向合理性原则转变。美国经验给了我们以下启示,即纵向限制价格的规制总是和效率价值相联系,纵向限制的效果需要综合评判。欧盟纵向限制价格规制的法律体系包括《里斯本条约》、《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等配套条例,《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适用指南》等。这些法律依据通过界定责任主体、明确豁免的适用条件、推荐分析方法、对特定限制行为进行效果分析,形成了完备的规制体系。域外的经验告诉我们,要完善规制,必须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完备的规则体系,同时要坚持个案分析。经过文义解释和相关法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可以做如下表述。为实现以有效竞争为保障的经济效率为主要目标,兼顾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公平价值,以反对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主要手段制定和运行反垄断法。现行规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形式上,这种局限性体现在与豁免规则、禁止规则和宽恕规则有关的配套规则缺失;在实质上,这种局限性体现在没有贯彻价值评判的准则。完善我国反垄断的规制,可以遵从“价值—规则—操作”规制体系进行。即在明确价值标准的前提下,在立法上出台多种形式的配套规则,在操作上完善实现价值评判的相关制度,从而实现规制体系的整体完善。论文最后一部分提出了完善纵向价格限制规制的建议。为实现“价值—规则—操作”规制体系,可以通过明确原则、完善规则、规范操作来进行。明确原则分为立法层面和操作层面。在立法层面通过明确主要目标价值、提供价值评判方法、制定价值评判标准来实现,在操作层面通过贯彻价值评判的理念、运用价值评判的方法、建立价值评判的制度来实现。完善规则分为禁止规则、豁免规则等规则的完善。具体包括补充责任主体的规定、对损害利益和程度进行规定、制定豁免指南、编制案例、课题研究来实现。规范操作分为建立合理分析制度和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两个方面。建立合理分析制度可通过制定科学论证程序、推行说理性法律文书来实现。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依据过罚相当原则,体现追求的价值。自由裁量标准还须有一定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