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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作为最重要的经济主体,经市场准入制度进入市场参与经济运行,因主动的或被动的原因而解散,通过办理清算、注销登记等程序,完成从市场机制中的退出。可见,从设立到发展再到终止,企业法人的一生都离不开完备的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与鞭策规制。鉴于企业法人的进入制度、运行制度现有法律已规制的相对完善,故本文的着眼点在于企业法人的市场退出制度,以经济市场中企业法人退出市场的现实状况和国内外现行的市场退出制度为研究基础,将全文分为四个篇章。开篇介绍企业法人退出市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基于法定事由,经过特定程序,退出交易和竞争领域,使企业法人丧失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的行为,该行为具有主体特定、原因多样、程序法定和结果唯一四大属性,而对企业法人退出行为进行规制的退出制度则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持市场竞争的效率和维固公众利益的平衡三大功用。企业法人退出市场的原因、退出市场的途径、我国现行企业法人市场退出制度的瑕疵以及实务中企业法人退出市场时所凸显的种种问题是本文的重中之重,文中分两个篇章来论述此部分。主动和被动是本文对企业法人的市场退出作出的两种分类形式,这种分类的依据主要是企业法人的退出意愿。通过比较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这两种退出路径在我国立法和域外立法中的差异,本文创造性地提出了倡导型法律制度构建和规制型法律制度构建两种制度架构模型,鼓励企业法人适时合法的主动退出,规制企业法人因违规或违法的被动退出。企业法人退出市场的最后关卡——注销制度,是企业法人终结市场主体身份的标志,无论是主动退出还是被动退出都必须经过注销登记,否则企业法人便会以“休眠”状态一直存在于经济市场体系中,时刻威胁着经济市场的运行安全,故本文在阐述注销制度在我国和域外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引入注销提示、优化注销手续和强化注销公告的建议,以期在现行注销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良优化,进而完善我国企业法人退出市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