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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改革从1994年开始至今已走过20载,建立了基本的分税体制,地方税体系初步成形。分税制改革在短时间内实现了提升“两个比重”的目标,增强了中央政府对宏观经济的掌控和把握能力,增强了中央政府稳定市场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增强了中央政府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的实力,也促使转移支付制度得以逐步完善,是财政管理体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并与世界接轨的第一步。然而,目前的分税制改革仍停留在第一步,未能全面深入地进行,至今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暴露出大量问题,如地方财政收入不足和因之引起的隐性负债、土地财政、烂乱收费、盲目投资、资源浪费等。目前我国增值税扩围进程正加快速度,扩围之后地方政府的税收来自何处,这个问题也倒逼地方税体系的构建、政府间关系的重新思考,这是一次充满挑战的机会,只有迎接挑战才能抓住彻底改革的机会。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构建地方税体系”的要求,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也提出规范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政划分制度的要求,厘清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使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得到科学地、可持续性地发展,并且透明化、公开化。如何在新形势下构建地方税体系,已引起了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所以本文选择构建地方税体系这个论题,着眼于理论依据和复杂多变的实际国情,立足地方税收制度进行严谨探讨和合理假设,最后提出了对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建议。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引言,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所在,总结专家学者之前的研究成果后明确本文的研究重点和方法,厘清行文思路和结构。第二部分对地方税体系理论进行探讨和阐释。在界定地方税和地方税系的基础上,首先通过公共产品层次性和财政分权理论解释了地方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和其提供地方性公共服务的职能,然后说明提供公共服务与地方税的关系,最后是公共服务的提供对地方税体系的要求。这部分还将地方税同其他收入方式进行比较,说明地方税是保障地方财力和实现经济调节职能最有效的方式。第三部分则是对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剖析。目前我国地方税体系中,税权的法制化程度不高,没有根本性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约束;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相一致,而且专属地方税规模过小,地方政府缺少自主筹资的权力,或税收收入收不抵支,或千方百计获取预算外收入,严重扰乱了财政管理体制的秩序;另外税收划分标准不一、十分混乱,地方政府收入中共享税比重太大,缺乏专属地方的有效主体税种。第四部分是针对之前剖析的我国地方税体系中的问题提出的构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前提条件、法律保障、构建原则和税种的配置。在这部分中,笔者建议将零售环节商品增值税改征销售税且归地方政府所有来解决地方政府的财力缺口,是一个可能的创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