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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毒品犯罪的形式日趋多样化、隐蔽化,传统的回应型侦查模式已难以完成打击犯罪的任务要求。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世界各国逐步探索出应对现代新型犯罪的侦查模式——主动型侦查。其中,对于科技手段依赖程度不高、侦查成本相对较低的诱惑侦查,因其取证的直接性和及时性而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青睐。我国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中肯定了诱惑侦查的合法地位,但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方针使得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对其适用情况出现分歧,学界和实务界也一直对其存废问题争论不休,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和审视具有较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四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为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价值分析。从正面价值来看,诱惑侦查可以直接发现犯罪,提供取证便利,具有经济效益,同时具有一定的法理正当性。从负面价值分析,诱惑侦查可能诱使他人犯罪,浪费司法资源;可能冲击社会信用体系,加剧诚信危机;存在警察滥用职权的可能,容易滋生腐败。因此,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是一把双刃剑。第二部分为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实践考察。本文以C市J区和R市L区2012年至2014年6月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案件为样本,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调研。宏观方面两地司法实践差异显著,L区鲜有使用,而J区适用频繁且批捕率居高不下,主要表现为积极回应型、反复引诱型和数量引诱型三大类。微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程序操作随意、非法证据排除较少、案件多来自群众举报、引诱对象选择有针对性、案件审理多采用简易程序且普遍刑期较短。第三部分为毒品犯罪诱惑侦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通过实证分析,我国毒品犯罪诱惑侦查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立法规定总体较为粗疏,合法性规定不明,二是侦查行为不规范,整体处于失范、无序状态。究其原因,一是立法规定模糊,二是程序有效规制缺失,三是非法证据排除存在困境,四是各地司法环境不同。第四部分为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治化建构。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明确诱惑侦查的合法界限,主要表现为主观方面应排除犯意引诱的情形,客观方面应严格限制引诱的程度,谨慎对未成年人使用诱惑侦查,并结合实践操作进行具体区分;二是进行有效的程序规制,启动程序需明确启动的标准和案件适用范围,完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程序,保障救济之路,细化相关证据规则;三是建立科学的考核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改变考核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