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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公众对教育消费的需求刺激了教育培训市场的蓬勃发展,与之相随的是教育培训纠纷日益增多。央视《经济与法》栏目曾曝光学大教育、龙文教育、英孚教育等教育培训机构存在师资造假、虚假宣传、虚假承诺退款等问题。这些只是教育培训机构“虚假承诺”纠纷的一个缩影。通过搜狐教育培训等网络平台可以看出,教育培训领域几乎时刻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虚假承诺”。这不仅扰乱了教育培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教育培训机构“虚假承诺”的法律规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简述教育培训机构“虚假承诺”主要表现和成因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对教育培训机构与受培训者之间的消费关系做了深入分析和论证,将教育培训机构“虚假承诺”行为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范畴,建立起司法裁判、行政监管及行业自律等多方面的规制体系,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及成因。通过我国首例教育培训机构“虚假承诺”适用消法案引出论文主题:教育培训机构“虚假承诺“能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接着总结出教育培训机构“虚假承诺”的三种主要表现形式,即:虚假包装师资、虚假“包过”承诺及虚假承诺后悔权或退款条款。进而从市场信息、政府监管、教育培训机构与受培训者自身因素、法律规制现状四个方面对教育培训机构“虚假承诺”现象的成因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教育培训机构与受培训者之间消费关系的证成。通过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者”身份和受培训者的“消费者”的身份分别进行分析,为下文提出将教育培训机构“虚假承诺”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教育培训机构“虚假承诺”法律规制的完善。从立法、行政、社会和受培训者自身四个角度,提出将教育培训机构“虚假承诺”行为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健全政府监管体制、建立培训行业协会自律体制和加强受培训者消费教育的思路,对教育培训机构“虚假承诺”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规制,切实维护受培训者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