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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第三人的加入将会破坏仲裁的自治性、民间性和保密性。然而,随着商事交易关系的复杂化,涉及仲裁协议以外第三人的情况客观大量存在,仲裁传统的双方对立格局已经无法适应涉及多方主体的复杂纠纷。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现代法学理论不断创新,近几年各大仲裁机构在修订仲裁规则时也纷纷发展并吸纳了合并仲裁、多方当事人仲裁、多份合同仲裁、追加当事人等制度,桎梏于仲裁第三人的传统观念枷锁逐渐松动,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开始尝试探讨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可能性。本文认为,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从实践上看具有现实必要性,从理论上讲具有可行性,国外的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中第三人的相关规定也提供了必要的借鉴。虽然现阶段仲裁第三人制度尚未被普遍接受,但是,仲裁程序作为解决商事争议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法律服务,作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不能也不该呈现出封闭固化的形态,其存在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为当事人的纠纷解决及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因此,本文在论证仲裁第三人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之后,也对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内容构建和实务操作提出具体设想,期望为中国仲裁事业的未来发展建言献策。本文第一章较为全面地介绍了目前学术界中对仲裁第三人概念的定义,指出虽然学者们都使用了“仲裁第三人”的概念,实则所指代的内涵和外延并不相同,并在此基础之上阐释了笔者对该概念的定义,为本文的后续讨论打下基础。第二章是对仲裁第三人制度域外运作范例的考察。在国家立法层面,本文选取荷兰、美国、英国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而在仲裁机构规则层面,笔者选取了五个领先的国际仲裁机构最新版本的仲裁规则作为研究对象,包括2017年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14年版《伦敦国际院仲裁院仲裁规则》、2016年版《新加坡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以及2012年版《瑞士国际仲裁规则》等,以考察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最新趋势。第三章研究了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及理论支撑。仲裁第三人问题随着商事贸易的发展应运而生,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时代的要求。然而一项制度的诞生不仅以具备现实必要性为基础,还需要理性地论证其是否具备理论支撑。本文从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性质和价值取向等方面出发,指出仲裁第三人不仅具备必要性,也具备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提出应当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观点。第四章讨论仲裁第三人制度在我国的运行现状,包括立法现状、司法实践现状及仲裁机构规则三个层次。虽然我国立法和司法层面对仲裁第三人的存在仍呈现消极和观望的态势,部分仲裁机构早已开始了对引入第三人制度的积极尝试,特别是最新修订的2015年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和2017年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明确区分了“同一仲裁协议的案外人”和“无仲裁协议的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两种不同情形,是对仲裁第三人制度的令人欣喜的积极探索。第五章是对仲裁第三人制度具体内容构建的探讨。研究仲裁第三人的目的,不仅要为其理论构建提供依据,更要为其具体运作搭建现实平台,解决其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难点问题。本章讨论了仲裁第三人制度在运行中可能遇到的四个具体问题,包括:其一,有权提出加入仲裁第三人申请的主体范围及申请的时间;其二,第三人加入仲裁时对各方当事人意志的考察,应由哪个机构掌握最终的决定权;其三,仲裁庭的组成以及其四,第三人地位和权利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