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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司法环境中,当事人双方为了给借贷合同提供担保而订立买卖合同(一般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情形屡见不鲜。具体来说就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约定,在借款人不能如期归还借款时,需要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界定该类合同性质、明确该类合同效力以及确定该类合同项下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是解决该类问题的关键所在。对担保型买卖合同中性质、有效性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梳理,是保障当事人间订立合同效力,及这一新兴企业融资担保途径有效开展的必要前提。本文通过探究担保型买卖合同本质属性,得出结论,该类合同是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该类担保物权是从我国特色的经济及法律背景下衍生出的。同时该类非典型物权不与物权法定原则相冲突,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所订立的合同也不因违反通谋虚伪而无效。本文将从以下四部分对担保性买卖合同问题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提出问题。通过对比“朱俊芳与陕西嘉和泰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与“俞伯良、李银峰与嘉善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审判实践中不同的审判路径,得出在司法实践中该类问题如何定性、效力如何,审判实务中存在哪些分歧。同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对担保型买卖合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并不能消除争议。其所明确的是:“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合同,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对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情形并未指明裁判规则。从而对该类合同项下,买卖合同究竟承担怎样角色,在司法实践中缺少统一路径。然而在“担保型买卖合同”中,相比借款合同,对买卖合同的处理更具有复杂性。第二部分:担保型买卖合同性质的研究。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性质争议颇多,主要有:担保型买卖合同是不动产抵押合同、担保型买卖合同是典型性担保合同等。本部分将担保型买卖合同与其他相类似合同对比,分析异同,得出担保型买卖合同是非典型物权合同。第三部分:担保型买卖合同效力分析。担保型买卖合同效力说有有效说和无效说两种。造成以上争议主要在于如何界定合同流质条款性质,担保型买卖合同是否因流质而无效,同时担保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非典型物权合同,是否因违反物权法定而无效。第四部分:对担保型买卖合同中所中涉及具体法律问题进行辨析。主要是对该类合同中担保权人、担保权设定人及第三人权利、义务进行分析。试提出在同时做到保护权利人、义务人、第三人情况下,该类合同合理的处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