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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信用问题。为了克服假冒伪劣、逃废银行债务、偷税漏税、“执行难”等等问题所引起的“诚信危机”,征信这种应对机制便应运而生。但是,由于相应法律制度的缺失和现实制度的制约,征信的发展在我国相当缓慢而且极不规范,征信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还受到了不少人的质疑。征信如果不能在观念上取得社会的认同、制度上受到严格的规范,它的未来将相当曲折。 基于征信在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本论文将分成四章,主要从经济、伦理、法律方面,运用历史考察、比较分析、心理和社会分析以及经济学的原理等,对征信产业和征信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加以分析和思考,以图为我国征信产业的顺利发展和征信法律制度的设计提供某些支持。 第一章“揭开征信的面纱:现象与本质”主要回答“是什么”的问题。征信通常是指对企业资信或消费者个人信用进行调查、核实的一系列行为、过程。征信涉及到众多主体之间的关系,征信的客体是信用信息,是企业和消费者个人在其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由征信机构从信用数据提供者那里取得的、经过分析处理后提供给信用信息使用者在做出授信决策时使用的相关信息。信息是信息社会不可或缺的资源,信息共享和信息自由是征信机构采集并传播企业或个人信息的思想基础。而信用同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无论是对于创造和谐的人际关系,抑或是保障正常的经济交往,无论是对于作为消费者的个人,还是对于作为生产者、经营者的企业,都影响巨大。本章还分析了信用信息的获取与征信数据的开放、信用与诚信、信任、借贷的关系等。 第二章“征信产业与征信法律制度的价值”主要回答“为什么”的问题。论证了征信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征信产业的价值及其存在的缺陷,同时也简要分析了秩序、公平、效益等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在征信法中的体现。认为:在历史上,当社会分工开始、信息不对称出现的时候,征信的潜在需求就已经产生。在理论上,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博弈理论,征信可以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变一次博弈为重复博弈。征信作为陌生人社会里的一种信息共享机制对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价值,比如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降低授信人做出授信决策时所需的信息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