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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程序正义的概念源起于社会心理学对程序正义的实证研究,但我们不能因此便把主观程序正义限定为“程序正义的社会心理学研究”。系统梳理主观程序正义的研究脉络不难发现,其界定的核心依据乃是“程序正义评价来源”的主观性,“主观”意旨程序参与者及社会公众对程序正义的内心确信。主观程序正义对程序正义主观性的关注也离不开程序正义的客观性,二者辩证统一于程序正义之中。主观程序正义的理论阐释存在规范主义与工具主义两种进路以及自利模式与群体价值模式两种理论模式。虽然两种模式的分歧很难通过一种单一的程序正义理论予以整合,但其都立基于人们关于程序正义的价值和信念。主观程序正义的界定,有助于揭示司法公信力提升以及人们自愿服从法律权威的内在机理。作为程序正义理论的构成部分,主观程序正义当然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古老的程序正义两原则中蕴含着程序正义的“感受”标准,程序内在价值论中对“信任感”、“尊严感”的重视构成了程序具有独立价值的主观理由。作为法律程序中行为互动的产物,主体间性乃是主观程序正义的本质属性。其不再把主体与体之间沟通的“理想化程度”即程序正义与否的判断权交给任何一方“主体”,而是真正交给了“沟通”本身,其目的乃是为了通过多元主体间的平等对话与沟通追求对程序正义“内心确信”的有效性和可接受性。主观程序正义是理性与情感综合作用的产物,对程序场域内主体的情感进行治理乃是其核心追求。主观程序正义的产生乃是程序正义的规范性期望与程序主体的主观期望之间沟通的结果。期望沟通的过程是多种期望“意义”同一化的过程,也是生成更大偶然性的过程。主观程序正义复杂的期望构成中包含着认知性期望与规范性期望,是充满着感受偶在性的程序主体及社会公众对程序正义的观察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观察的结果。归纳学界关于当事人期望的实证研究结论不难发现,主观程序正义的规范性期望主要包含“有意义的参与”、“法官努力实现公正的职业形象”、“受到礼貌对待”、“裁判结果正义”等。也正是这些期望的满足让人们生成了“信任感”、“尊严感”以及“控制感”有机组合而成的程序正义感受。规范性期望的满足仰赖其规范化的程度,主观程序正义期望脉络的规范化是从主观行为期望向可识别的客观意义转化的过程,一般可以从时间、事实、社会三个维度以及人格、角色、制度、价值四个层面进行考量。主观程序正义的作用机理蕴含在结果接受与程序接受的复杂关系之中。人们对于裁判的接受不单单是接受结果,还包含着对正当法律程序的接受,这种复杂的“接受”旨在寻求“接受”的理由。而这一理由就是“程序正当性”能够保证“结果正当性”的直觉,此种直觉就是社会公众关于“程序正当性能够保证结果正当性”的共识。而人们之所以达成了关于程序正义的共识,关键是因为“信了”正当法律程序,其信任又源自对正当法律程序规范性期望的满足,即主观程序正义的发生。正是主观程序正义所蕴含的信任感、尊严感与控制感,让人们获得了关于法律程序的主观满足,从而生成了对于法律程序的情感认同。在促进裁判接受的同时,主观程序正义还能通过情感的抚慰纾解司法过程中积聚的“怨气”,亦即发挥“缓冲功能”。主观程序正义作为一种现代程序的理念,亦蕴含在我国当下的法治实践之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话语中蕴含着主观程序正义的本土表达。“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心在于感受到程序正义,其核心目的当是在增进程序“获得感”的基础上说服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信赖正当法律程序。“感受到的程序正义”蕴含着主观程序正义的法理,突显了人民的法治主体地位及“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准则,其植根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治实践,是情理法深度融合的理论结晶。增进主观程序正义的实践进路应该重视“主观”的视角,要尽力避免人民群众“关于程序非正义的想象”,努力提升其程序获得感,不断强化法官的职业伦理责任,着力提升法官的法理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