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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土壤污染问题种类繁多、形式严峻,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土壤污染防治法》迟迟不能出台导致我国土壤污染责任机制的缺失,而土壤污染责任机制的设置直接关乎到土壤污染问题能否有效解决。本文在这一背景下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第一部分,明确了土壤污染的特点在于其危害性大、隐蔽性强、持续性长以及不可逆转;结合这些特点提出土壤污染责任机制应该是一个动态化的责任体系,具有综合性、复合性和科学性等特征;同时还论证了构建土壤污染责任机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分析了土壤污染责任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污染行为人与污染土地关系人)、责任范围、归责原则、责任分配、责任的限度五个大方面的内容,为之后论证我国土壤污染责任机制的构建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部分,通过比较的方法,介绍了以德国、美国和为代表的不同国家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的法律制度,并针对责任主体、责任原则、责任实现形式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对德国和美国的立法实践做了分析,总结其优劣之处以及对我国土壤污染责任机制的启示。第四部分,分析了当前我国土壤污染责任机制的立法实践状况,列举了我国近年有关土壤污染责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其中以2016年底环保部制定颁布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最为先进,并结合实践情况总结了我国当前在土壤污染责任立法中所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当前我国土壤污染责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土壤污染责任机制的构建提出了三个方面的立法建议;首先是把握以德国"状态责任"制度为主要目标进行借鉴,同时结合国情进行完善和创新,避免盲目的模仿和复制的基本思路;其次是尽快制定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并完善相关立法,构建一个以《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主干,其他有关法律规范为配套的土壤污染责任机制;最后,是针对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污染土地关系人责任的分配、归责原则、责任限度、责任的实现形式等土壤污染责任机制的主要内容提出了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