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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现代性”是当代法哲学理论界关注的重大课题。现代性态度是在启蒙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启蒙运动的思想基础就是理性主义,因而理性也成为现代性的核心概念。理性和知性一直是法学领域所关注的焦点。“法的现代性”实质是传统形而上学在法学领域中的延伸。而以理性为核心的传统形而上学有着内在矛盾和基本难题。因而,只有对理性化的法律理论采取理性的批判和反思,才有助于对法学理论的正确把握。
在对“法的现代性”课题探讨上,马克思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法的现代性”的命运构成了全部马克思法哲学的基本关怀。解读马克思的法哲学著述,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与他之前的哲学家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他思考的中心已不再是思辩的形而上学问题,相反,他完成了“法的形而上学的颠倒”。要求法哲学的中心从关注先验的外在实体转换到现实的物质生活实践。马克思关于“法的现代性”思想主要体现在马克思对“法的现代性”批判基础上。马克思对法的现代性的批判,就其实质而言,正是对意识哲学的批判和超越。马克思批判法的现代性的原则高度可以用“生存论”一词表示。生存论是相对于意识哲学的知识论而言的。马克思生存论诉诸于感性对象性活动,颠覆了意识哲学的思维方式,真正贯穿了内在性,实现了哲学范式的变革。马克思在批判“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同时,构建了唯物主义法哲学观,从而超越了传统形而上学法哲学观。
本文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的一部分,主要针对马克思法哲学视野中的现代性问题作了一次较深入的研究。论文从目前困扰学界的现代性问题出发,首先阐述了“现代性”和“现代性问题”,并重要论述了法的现代性问题;接着文章重点论述了马克思法哲学视野中的现代性问题,文章从生存论的视角批判了传统形而上学法哲学观。文章从马克思作为现代性的“追随者”、“困惑者”、“批判者”、“拯救者”和“超越者”几个方面论述了马克思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本质和精髓。最后本文的落脚点在中国当代的法治建设上,并重点论述“作为希望和超越的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青年马克思的思想充满着矛盾。从法哲学层面上看,这种矛盾是康德理想主义倾向与黑格尔主义倾向的矛盾,并在此基础上融合而形成了一种“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然而,这种法哲学观仍具有浓厚的形而上学色彩。这种法哲学观一旦接触到现实的生存境遇就必然出现深刻的矛盾,并进而使马克思产生了法之现代性的困惑。
马克思对“法的现代性”进行批判是从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开始的。马克思通过把政治经济学研究和哲学研究结合起来,从根本上超越了黑格尔和现代国民经济学家的立场。同时,马克思进一步关注抽象理性在生活世界造成的普遍异化。马克思通过对异化的比判找到了资本主义法学存在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马克思对法的现代性的批判完成于《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的批判对象直接指向了法的基础。法的基础在于现存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交往关系,只有达到这一基础并对其进行批判,法的形而上学基础才能真正地被颠覆。马克思主义不仅一般地揭露出资产阶级法是违背理性的,而且具体地揭露了资产阶级法违背理性的阶级根源和物质根源,强调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同时由于历史唯物主义的产生,人们才能够真正的深刻的发现法与理性对立的根源,从而为解决这种对立并真正实现法的理性找到一条科学的道路和方法。
马克思在对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现代法权进行否定理解中又包含着肯定的理解,现代法权是批判的对象,但不是无意义的对象。马克思不是一般地批判法的现代性,而是走向内在超越。所谓内在超越,就是正视现代性的内在矛盾,并通过矛盾的合理解决,以求现代性的正常发展,使之更有利于人类与社会的进步。马克思就是按照这一进路来思考和探索现代性问题的。马克思认为,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现代法权的狭隘眼界,才能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说,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现代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达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由此可见,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现代法权的矛盾才能得到克服,到那时,人们生活在“自由人联合体”之中。
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我们的时代正处于现代性和后现代性交织的社会背景之中,对“法的现代性”的反省和反思也是目前法哲学界的责任和重大历史课题。哲学上的时代不是编年史上的物理时间,而是一种历史时间。在共时性层面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法的本质批判没有过时,马克思依然是我们的同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