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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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灵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担负着代表国家实现司法公正的神圣职责。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主义的最终的也是最有力的途径,同时,司法公正也是整个社会树立对法律的坚定信仰的重要支柱,是真正实现‘以法治国’的必要保障。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枉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极大伤害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1但是,由于本罪行为的隐蔽性以及当前的法律规定存在欠妥之处,本罪的认定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争议的焦点,严重妨碍了对其进行追究和查处。本文以徇私枉法罪作为研究对象,借鉴相关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从构成要件、徇私的性质、与相关罪名的界限、罪数形态等方面讨论研究本罪认定过程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希望能够对本罪的认定有所裨益。本文共四万余字,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之辨析:从本罪的概念入手,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本罪构成要件中涉及的具体概念的涵义做出全面分析,包括“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对“追诉”涵义的理解、对“明知”的把握,以及间接故意能够构成本罪;第二部分为“徇私”的性质及认定:从理论界对于“徇私”性质的理解所存在的众多争议入手,分别从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认为徇私应当作为动机,并在此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徇私认定难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指出解决途径;第三部分为徇私枉法罪的司法认定:主要包括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界限问题、本罪的罪数形态问题、既未遂的认定及共犯的认定;第四部分为徇私枉法罪的立法完善:在罪名方面,提出以“滥用职权追诉罪”代替徇私枉法罪,在罪状表述方面,增加故重、故轻追诉行为,以“涉嫌犯罪的人”取代“有罪的人”,同时提高法定刑,并增加适用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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