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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业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产业之一,被联合国标准产业分类法(ISIC)认定为第二大产业,仅次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门。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存在发展的物质基础,《中国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指出“中国92%以上的一次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来自于矿产资源”。所以,利用好、保护好矿产资源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责。我国采矿权既体现政府对采矿业的管理权,又是市场主体经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资格,既有公权属性又有私权属性,既是行政管理权也是私人财产权。这种采矿权制度,不利于我国采矿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矿产资源的科学有序利用,可以说采矿权制度存在的缺陷是我国采矿业很多问题的源头,亟需大刀阔斧的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运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分三部分论述采矿权存在的问题、对采矿权存在问题的法理分析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一部分,本文分析了我国采矿权存在三个主要问题:首先,采矿权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虽然立法者将采矿权归为用益物权,但是采矿权明显具有不符合用益物权特征的属性,学界对此争论不休。其次,矿产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而不能市场配置、自由流转,盖因其被捆绑于采矿权之上。采矿权依托于采矿许可证,具有行政许可的属性,不可能完全市场化。因此,矿产资源也不能完全实现市场配置和自由流转。第三,国家丧失对于矿产资源的民事收益。国家对于矿产资源的收益应当区分行政性收益和民事收益,在现有采矿权税费制度下,国家实质上丧失其对于矿产资源的民事收益。第二部分,本文分析了我国采矿权存在如上问题的原因。首先,采矿权本身兼具公权与私权两种属性,是一种复合型权利,这是采矿权属性难以明确且不可能完全实现市场化的根源。其次,机械适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没有充分认识矿产资源的独特自然禀赋,被“使用”后即灭失。再次,没有认识到国家对于矿产资源既有行政性收益又有民事收益。对此认识不足,造成国家已经籍采矿权税费获得民事收益的假象。最后,我国矿产资源领域的立法工作存在缺陷,不仅滞后于客观实际而且位阶矛盾颇多,部门主导立法的现实也使得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规章重管理、轻服务,阻碍矿业权市场化的实现。第三部分,本文大胆提出采矿权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建立采矿权、矿产权两权并存制度,即剥离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并设立矿产权。国家通过出让矿产权实现对矿产资源的民事收益权,并使矿产资源得以市场配置、自由流转;通过采矿权继续调控、监管矿业,兼顾公平和秩序。本文在第三部分论述了矿产权、采矿权并存制度的理论基础,对比了二权的区别和联系,并做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