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韦伯的英国法问题及与之类似的许多宏大政治学、社会学与哲学问题中,英国法尤其是普通法,往往被作为自《大宪章》起或自柯克起就是一成不变的统一整体来讨论。但正相反,普通法的精神就在于不断发展中所体现的实践性与历史性。这种本质上的实践性与历史性在此将通过17世纪的大法官,同时也是著名的普通法法学家马修·黑尔爵士的视角来观察。即透过黑尔对当时普通法所遭遇的挑战与困境加以考察,并将其应对挑战的核心观念——技艺理性与历史主义呈现出来。这种呈现将主要采取剑桥学派的语境主义方法来进行。因此,首先需要构建出一个诸多论争与思想观点共存的大语境。这个大语境的构建将以本文的主角黑尔为中心,考察其所在时代的政治思想潮流与观点,经济基础与社会生活,智识与文化的积淀,宗教流派及其影响政治社会生活的方式。这些语境的考察都将以黑尔的生平为线索,以利于了解言说者马修·黑尔在著述与实践行为中所秉承的“意图”及其所依据的“常规”。其次,通过对黑尔的主要司法实践活动的考察与分析,呈现出大语境之下的黑尔在职业历程中所面临的选择与所坚持的立场。其中,作为律师的黑尔经历的是英格兰史上罕见的超密集的叛国罪系列审判,身为辩护律师的他全程参与其中。在这一过程中,黑尔不仅充分发挥了出色的法律职业才能,更通过百折不饶的辩护守护了普通法的精神与信仰,使得政治审判的残酷大火并未将基于普通法的英格兰古老传统一焚而尽。之后,作为法官的黑尔更根据自己拟定的法官基本准则,严格遵守自己的政治中立立场,并给后世留下了一个公正、廉洁、虔诚的法官形象典范。再次,以柯克、霍布斯与黑尔的论争为切入点,展现普通法在主权理论兴起时代所遭遇的困境和挑战。这种挑战不仅来自以霍布斯为代表的主权理论拥护者,还来自以斯佩尔曼为代表的古物研究爱好者。斯佩尔曼等人基于可靠原始材料所进行的普通法历史研究,对柯克等人所提倡的普通法古老传统构成了极大挑战。在此语境下,作为柯克继承人的黑尔通过回应霍布斯的方式,批判了霍布斯在主权与历史观念上的错误,并将普通法的特有理性观念再次完整地呈现出来,且赋予其新的内核——历史主义。历史主义是黑尔赋予普通法正当性的新路径,他将议会的制定法也纳入不断变化发展中的普通法体系,指出所有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在于其制定时是何种形式,而取决于在长期的不断的习用、接纳与践行过程中法律对共同体的共同生活的感觉,并因为这种感觉与确信而被人们普遍接受与赞同。在历史主义的基础上,黑尔对普通法体系进行了一些改革的尝试,其中就包括在共和国时期由其领导的黑尔委员会对普通法体系进行的改革试验。这些尝试尽管基本上未取得直接的效果,但从长远看来,这些改革措施无不预示着普通法未来的发展方向。最后,就本文所解析的对象——黑尔的历史主义思想,与所采取的方法——语境主义,尝试提出两者的当代意义。在黑尔的历史主义观念中,传统与变革、个体与整体、理论与实践并不那么鲜明对立,而是呈现一种缓和交融的状态。在语境主义的视角下,律师、学者、大法官黑尔也不再是那么枯燥、孤立、片面的冰冷雕像,而是承载着宗教热情、专业操守和时代精神的矛盾综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