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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多的受害人开始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环境污染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司法和理论界对环境污染诉讼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基于上述原因,笔者选择从对现有相关法律规定适用的角度出发,运用类案分析方法,对环境侵权案件举证责任与损害赔偿标准问题展开研究。同时,本文简单介绍和分析了我国现有环境侵权诉讼相关情况,对比国内、外关于环境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相关规定和学理研究状况,提出我国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运用的缺陷与漏洞。以往的相关文章,仅就从理论角度对环境污染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担及损害赔偿标准认定进行分析,缺少实用性和指导性,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以判例分析为研究方法,以“刘德胜状告吉首市农机局环境污染赔偿案”一典型案例为切入点,立足于举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具体探讨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并结合广泛环境污染判例的整理和研究,总结各地法院对环境污染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担及损害赔偿标准认定,同时结合经济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及社会分析方法,对举证责任分担的意义、社会的影响及赔偿标准的计算方式作了较为详细地推演,以此来预测未来环境侵权责任分担和赔偿的发展方向。笔者认为,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区别适用,避免当前举证责任倒置被扩大适用的情况是十分必要的,在分配的规定上应该更加明确,权衡双方利益,合理、合法地分配相关举证责任;在计算赔偿上,则需要更多倾斜于被害人,囊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以此完善环境侵权诉讼制度,保障相关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威慑恶意环境侵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