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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银行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银行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我国现在已经超过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过渡期,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银行业面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近年来我国的银行业在应对激烈的竞争过程中有了极大的发展,但是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银行业中普遍存在对法律风险重视不足的现象,我国有关银行业法律风险监管的法律文件也很少,这种对法律风险监管的不足妨碍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屡屡发生的法律风险事件给我国银行业带来了极大损失。如何从法律上来规范法律风险,是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本文尝试以国际法的角度,通过研究借鉴国际组织和国外的相关做法,提出如何从法律上加强我国的法律风险监管。本文首先介绍了银行业法律风险的发展历史,界定了银行法律风险的内涵。在分析了银行法律风险的种类和特征后分析了金融全球化对法律风险监管的影响,说明了对银行业法律风险进行监管的必要性。随后分析了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法律风险。随后本文研究了法律风险的监管理论,文中首先分析了国际上不同的混业经营模式,分析了在当今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下,我国银行业应实行混业经营模式。本文在此部分着重对银行业风险监管理论进行了考察,对银行法律风险监管立法中普遍采取的各种监管理论进行了分析。接着本文将眼光投向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本文在界定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其所发文件的法律性质后,将重点放在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银行法律风险的相关规定。文中通过法律风险的管理结构和法律风险的管理程序两部分对其进行了研究分析。在此之后,本文考察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代表国家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在银行法律风险监管方面的实践,通过对不同国家监管模式的分析,以期能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提供经验。本文最后提出了我国银行业法律风险监管体系的具体建构。提出我国应构建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来实现对法律风险监管,也就是由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组成的机构来实施监管,并对监管的具体内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