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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名人隐私权界定为:作为自然人的社会知名人士对本人无关社会公共利益的私人状态受到尊重的人格权利,这种权利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披露、不得打扰、不得干涉。名人隐私权具有主体相对性、客体类型多样性、内容差异性等基本特点。名人或多或少关系公共利益,这是名人的本质特征。名人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信息、私人领域、私人事务等三种基本类型。因受制于一般隐私权制度的发展滞后,名人隐私权制度在我国起步晚、发展缓,但社会现实却在“倒逼”名人隐私权制度文化建设。关于名人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问题,本文从公众知情权、言论自由权、舆论监督权三个层面依次寻找冲突的原因。本文认为,名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实质是“保密”与“知晓”两种社会价值的冲突;名人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的冲突实质是“安宁”与“干预”两种社会价值的冲突;名人隐私权与舆论监督权的冲突实质是“反传播”与“传播”两种社会价值的冲突。虽然名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言论自由权、舆论监督权分别从私和公的不同角度代表了两类不同的价值追求,但它们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都致力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都符合社会发展的大方向,因此它们在本质上并不冲突,两类权利是可以并行发展的。并且,上述价值对社会都是基本和不可替代的,因此不能简单舍弃任何一种价值,只能综合考量获得动态平衡。法律正是它们平衡发展的最好调节手段。关于名人隐私权保护的学说主要有“名人无隐私权说”(公共利益优先说)、“名人隐私权全面保护说”、“利益平衡说”。“名人无隐私权说”以公共利益为唯一的价值标准,虽然能够充分保障公共利益,但没有给予名人隐私权足够的地位,其结果必然是名人隐私权被剥夺,名人隐私则会屡遭侵犯。“名人隐私权全面保护说”则过分倾向于名人隐私权,公共利益有被忽视的危险,实则“矫枉过正”。“利益平衡说”实际上承认了两类权益的平行性,认为它们彼此之间不可能互相替代,都应得到保护和发展,是一种较为务实的态度,较好地平衡了两者的关系,是一种积极可取的思路。本文主张在“利益平衡说”的基础上,对名人隐私权实行分类保护、伸缩保护、底线保护、特别保护,从而为不同的名人建立起一个共同的、但是有差别的立体保护网络。本文建议,在《民法典》中确立一般隐私权(含名人隐私权)制度,在体例上将名人隐私权确立为一般隐私权的特别法,通过名人隐私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加强民事基本法律与救济法之间的衔接。名人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本文主张对名人隐私权进行适当限制,限制名人隐私权应当由法律明确做出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明文限制的,实行与普通公民同等的保护。由于政界名人、商界名人、演艺名人与公共利益的关联程度通常逐步降低,且他们掌握公共资源的能力也是逐步降低的,因此应按照政界名人、商界名人、演艺名人实行强度逐步降低的隐私权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