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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新闻与法律的关系日益紧密,新闻官司也大量出现,这一方面说明全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显示出舆论监督力度的加大。本文就新闻侵权的主要问题——新闻侵权的界定、特点、种类、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抗辩事由及救济方式等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阐述,并辅以大量生动的案例。 本文认为,新闻侵权行为是因新闻活动而引起的一种有别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行为,是利用新闻媒体对公民或法人造成的侵权。它有自己独特的特征:新闻侵权的主体包括新闻机构、新闻工作者和消息源;新闻侵权的内容是新闻机构和公民利用新闻媒体侵害他人人格并造成他人损害;新闻侵权的客体也就是新闻侵权的对象直指人格权。而新闻侵权的种类则主要有: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隐私权、新闻侵害肖像权、新闻侵害姓名权、新闻侵害名称权。 笔者指出,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同一般侵权归责原则一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弹性较大的公平责任原则。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点:一是行为人通过大众传媒实施了有损特定公民和法人人格权的行为,二是新闻侵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三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新闻侵权行为人有过错。而行为的违法性则应包含在过错中,不应将之单列为新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同时在新闻侵权纠纷中,记者和新闻单位并非就束手无策,他们可以有自己的抗辩事由,这就是传播内容真实、评论公正、特许报道权、受害人同意和合理使用。在这样的基本原则之下,新闻记者和新闻单位的责任就可以得到豁免。 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一 新闻侵权责任一旦确定,对受害人就应加以补救,这种补救方式主要有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和财产性的责任方式两种。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财产性的责任方式责主要是指损害赔偿,这其中又包括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和精神损失的赔偿。而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时,则一般应掌握以下几个原则,即法官自由裁量原则、适当限制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的原则及公民与法人同样适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