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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官员腐败现象严重,我国加大了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官员的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明和隐蔽,比如,贪污罪,一般只有本人才最清楚整个过程的来龙去脉,而官员又往往用一些涂改账簿、借用高科技等手段来掩饰,这就导致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巨额财产又不说明来源,而司法机关更查不出,面对这种情况,立法者出于功利设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于该罪,只有《刑法》395条和很少的司法解释有粗略的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该罪一直是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本罪的很多问题都有争议,并且一直也没有一个权威的定论。本文首先介绍该罪的客观行为性质,然后依照刑法总则的理论和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具体案例,试图分析该罪在司法认定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如数额、共犯、自首等问题,以解决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的问题,除了摘要、引言和结论,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性质,对该罪的行为性质,学界有很多学说,如不作为说、持有说、复合行为说等,笔者赞同持有说,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性质是持有,在传统持有说的基础上,分析了持有的性质,即持有是行为,并且是一种不同于作为和不作为的第三种行为方式。第二部分,介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问题,由于各地法院对于该罪的数额计算公式不统一,影响了定罪和量刑,本文总结相关实践经验,提出了较为合理的数额计算公式,并重点探讨继承遗产、接受赠与财产数额、源于借贷或保管财产数额、日常消费支出数额、其他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问题。第三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问题,对于该罪是否存在共犯有肯定说和否定说,笔者支持肯定说并说明了原因,重点部分是运用总则关于共犯的理论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相关案例,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行为三个方面分析如何认定该罪的共犯。第四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问题,学界对于该罪是否存在自首有两种观点,首先,提出笔者倾向于否定说并说明原因,然后从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方面来分析本罪不存在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