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刑法中持有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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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这一文件颁布后,对持有问题的讨论在我国刑法学界掀起一股热潮。据有限考证,我国最先对持有行为的性质进行探讨的文章是储槐植教授,其认为持有与作为或不作为都有相似之处,可能是与两者并列的中间状态。于是一场关于持有性质的讨论接踵而来,也诞生了不同的观点。
  持有性质的讨论,一是论其在刑法中是否是一种行为,二是论其若为行为时是哪一种表现形态。持有行为性的论证,决定着当代刑法是否动摇了犯罪的基石——行为,其状态、事件、控制、事态等是否能够取代行为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评价对象。而作为与不作为的表现形态之划分,又对犯罪的既遂标准和其是否存在其他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起到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我国专门对于持有行为进行研究的著作并不多。虽然发掘并阅读了大量的学术论文,包括来源于期刊的和硕博学位论文,但其就事论事的现象比较重要,缺少一定的语境环境和明确的体系地位。而综合性的刑法学著作中,对持有进行论述的篇幅相对有限,并且著作与学术论文相比,少了一些批判性与继承性,其叙述成分大于论述成分。得益于几本专门论述刑法中行为理论的著作,因此本人在研究之时就有了明确的体系意识。这个体系,从宏观上讲就是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这是出于理论要和我国刑事立、司法现状相匹配所决定的。因此,本着理论为解决实际问题出发的初衷,把犯罪论体系定位于四要件体系就非常的必要和现实。从微观上讲,犯罪论体系内行为的划分有着明确的层级,不能不加定位泛泛而谈行为。刑法中的行为,以生活中的事实行为为基础,其经过一定的价值判断、改造,先被评价为危害行为,再与其他要件等组合,最终才被评价为犯罪行为。因而,说到持有的性质,必需层层明确。
  在结构上,本文导言部分介绍了问题的来源、研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思路。研究现状是一独立的文献综述,有述有评,并指出了其对本文的借鉴作用。正文第一部分对持有的概念和入罪必要性进行了厘定,明确了本文中的所研究的持有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持有,即作为危害行为的持有及其表现形式。重申入罪的意义在于社会预防和退而求其次的定罪需求,前者为持有社会危害性的解读埋下了伏笔,后者对司法中出现的困境之提出与解决提供了思路来源。第二部分,事实行为所讲的是没有进入到刑法评价以前的行为,其具有客观性。了解事实行为有助于观察价值判断的过程。描述了持有进入到刑法评价以前的状态分类和性质后,本人指出并论证了在事实行为中持有是一种作为。第三部分,论述了事实行为被价值化为危害行为的过程,然后通过示例来证明事实行为中的持有,在价值化过程中与其他罪名相比,存在一定的标准与对象的变异性,以及危害行为之作为与不作为划分之功能对持有的丧失。最后本人尝试的提出一新的行为性质——中性行为,意义就在于其除只是一种行为以满足要件需要外,再无其他的功能。通过之前对持有的入罪逻辑和持有犯罪的特征、司法现状,分析了其行为的“无用”性,因而是一种没有色彩的中性行为。第四部分,从司法实际难题出发,提出了中性行为说的理论意义和立法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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