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会经济的不断繁荣和金融市场的急速发展使普通民众的日常消费从普通商品迅速扩展到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逐渐在发达国家出现。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催生了形式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剧了金融创新的深度,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同时,金融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充分的决策信息,在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不当劝诱下自身权益受损的事例越来越多。本世纪初肇始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充分显现了金融异化的后果,说明危机不仅仅是金融机构的危机,更大程度上是金融消费者的危机,世界各国随之开始反思本国金融监管的漏洞,认识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意义并将其作为重构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基础和目标。美国和英国先后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掀起了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广泛讨论。我国金融市场的起步虽晚,但近几年迅速腾飞,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件也层出不穷,尴尬的是我国迄今为止既没有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立法,也没有专门机构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金融监管的重点依然是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市场的秩序,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相关监管部门只是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微微触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工作。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滞后于金融创新的步伐,保护工作混沌无序,亟待破冰。本文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入手,阐述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考察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其职权,归纳目前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设置的三种模式,分析其规律;同时梳理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解决金融消费者投诉的纠纷处理程序,抽取其共性。反观我国目前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缺乏明确的立法支持、没有统一有力的保护机关,更欠缺顺畅便捷的纠纷处理程序,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既是解决大量投诉的最直接方法,也是防范综合性经营背景下监管真空的有益尝试。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的成熟经验,在中央银行内部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赋予其规章制定、投诉处理、消费者教育和研究职能,设计一套便捷的纠纷处理程序,配合其他制度建设,及时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