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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劳动合同法》立法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针对以往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合同短期化严重、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对现行《劳动法》以及地方劳动立法的很多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幅度提高了劳动者权益保护水平。围绕着法定劳动者保护水平的提高产生了激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保护水平提高后对劳动力成本以及就业水平究竟产生怎样的影响。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极大地规范了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利于稳定劳动合同关系的形成,因此该法对就业不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比较僵化,制约了企业的选择,从而可能影响企业的雇佣行为进而影响就业水平。国外有不少文献分析了就业保护(employment protection)或就业管制(employment regulation)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在理论方面,这些文献分析了就业保护对就业成本进而对就业水平的影响,大部分文献认为就业保护会引起就业水平的下降。在实证方面,这些文献检验了就业保护制度和就业水平的相关关系,大部分文献得出的结果都是显著的,但是由于指标的衡量误差、计量方法的局限等种种原因,就业保护和就业水平之间的关系还是很难捕捉的。本文在总结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讨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动力需求的影响,从理论上明确该法对就业数量和就业质量的影响。在就业数量方面,本文利用动态优化的方法分析了在不确定条件下《劳动合同法》给企业的雇佣行为带来的影响,进而给就业数量带来的影响。文章的结论是《劳动合同法》对就业数量的影响是有限的,不会导致就业数量大幅下降的情形出现。对就业数量影响较大的是实际工资增长率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增长。在就业质量方面,本文探讨了《劳动合同法》约束下企业和劳动者的博弈,得出的均衡结果说明积极落实劳动合同法可以实现企业利益和劳动者利益一致的双赢结果。从长期来看,《劳动合同法》有助于提升劳动者的就业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