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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两个命题进行了区分,即:鉴定结论是否真实客观的,和鉴定结论是否被相信是真实客观的,并以此为视角,对鉴定结论的公信力进行分析,提出司法实践中的鉴定结论公信力危机实质是一种自发的非制度性对抗。
第一部分对鉴定结论公信力的基础进行分析。一方面,鉴定结论是一种意见证据,本应被排除,之所以成为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而被赋予证据能力,是因为它能够弥补事实认定者在专门性事实问题上认识能力的不足,是司法的一种无奈选择。另一方面,专门的知识或技能又为鉴定结论提供了有力的科学支撑,从应然的角度说,鉴定结论具有其他证据种类所没有的公信力。
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鉴定结论产生公信力危机的原因。鉴定结论本身就容易产生公信力危机,这是由其科学证据的属性所决定的,专家证人模式和司法鉴定模式都有其影响公信力的固有缺陷,之所以没有产生大规模的公信力危机,是因为各自都有相应的制度设计来克服这些缺陷。而我国的鉴定体制虽然表面上接近于大陆法的司法鉴定模式,却由于制度安排的欠缺,实质上聚集了两种模式的缺陷。我国鉴定体制中鉴定权分配的不合理、当事人诉权的保障不足,使鉴定人和鉴定结论缺乏中立性,容易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质疑。而控辩双方在鉴定中力量和资源的失衡,又迫使当事人自发的借助网络、媒体、自己委托鉴定等制度之外的方式进行对抗。证据规则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定不完善,又使司法机关和鉴定机构面对这样的对抗只能被动应对,缺乏消解质疑的有效机制和手段,使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危机得不到有效化解。
第三部分探讨如何提升鉴定结论的公信力。要提升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必须紧扣鉴定结论的形成和运用过程导致非制度性对抗的制度缺陷。本部分以鉴定前、鉴定中、鉴定后三个阶段为视角,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配置、鉴定人的选任、鉴定过程中的当事人参与、以及鉴定人的出庭质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在三个环节上提升鉴定结论公信力的可选方案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