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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世界各国破产法可以发现一个健全完整的破产法律体系不可能缺少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而在我国虽然在1986年就已经制定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在2007年有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但其将破产能力仅限于企业,而个人破产制度却一直处于缺位状态,这与我国的市场经济的要求是极端不符的,一方面是大量个人破产需求的存在,另一方面却是破产法律的滞后,而我国的破产法无法给予这些社会中的特殊人群以保护。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需要尽快提到我国的日程上。本文综合运用了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法历史学等多种研究方法,结合当今中国所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个人破产程序建构和个人破产中特殊制度进行了探讨。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论述的是个人破产的理论基础。从个人破产制度的演变来对个人破产进行一下历史纵轴的梳理,破产制度的最早形式就是个人破产,法人破产只是个人破产发展以后所产生的。然后对个人破产的价值进行叙述,来论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第二章论述的是个人破产中破产能力适用的问题。破产能力作为个人破产的一个重要指标可以断定什么人可以破产,是个人破产开始的重要依据,本章在对比国外的个人破产能力同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对我国个人破产能力的赋予做了一定中国化的设计。第三章是个人破产程序设计。本章首先对个人破产的启动条件进行了探讨,规定了个人破产原因以及个人破产申请人。然后对清算程序、和解程序、重整程序这三大个人破产程序进行了对比,并在其中进行了中国化的选择。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主要写作的是个人破产制度独有的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失权和复权制度、自由财产制度。在翻阅和借鉴美国破产法典、德国破产法、英国破产法、日本破产法以及新加坡破产法后,充分结合当今各国对这三大制度的最近修改,来进行这三大制度的中国化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