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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自治”是体育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体育行业在市民社会发展规律充分作用下产生的结果。体育自治主要是指:非政府、非盈利的体育组织在不受外界干预的条件下自己管理自己。具体的表现之一就是自己立法,自己遵守。本文从全球的视角出发,以法学和社会学理论为基础,对体育自治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国际体育组织作为体育自治的主体,在对外交往中展现出了其在政治、经济、法律中的独立性和自治性。依据体育规章以及法律法规的授权,国际体育组织具有规章制定权、管理权、惩罚权、争端解决权等自治权。同时,全球领域内国际体育组织间金字塔管理模式的建立,导致了体育自治权呈现出层级制约的关系。国际体育仲裁的实施是体育自治的实现的主要支柱。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作为全球体育纠纷最高解决机构,具有体育纠纷解决的自裁管辖权、程序控制权,以及纠纷裁决权的自主权力。尽管其裁决结果受瑞士法的管辖,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瑞士联邦法院会支持CAS的仲裁结果,保证其裁决的约束力,维护其国际体育最高法院的地位。全球体育法(Lex Sportiva)作为体育自治实现的根本保障,是以体育组织规章制度及CAS判例为主要渊源的体育领域内部所形成的自治法规。尽管目前学术界对其尚存争议,但其在全球体育实践中发挥出的“法”的作用,以及表现出的以合同秩序为基础的超国家的私法自治性,使其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性的体育法律制度。全球反兴奋剂治理模式的建立是体育自治的标志性产物,其所建立的“公、私”结合的全球反兴奋剂组织体系,以及《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全球最高法律效力为后续体育自治体系的建立提供了范例。由于政治、国家司法对于体育组织行政权及体育自治纠纷解决权的介入,造成了体育自治实现的障碍。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司法能够成为体育自治的重要补充手段,但体育自治的完善还是要通过其自身的改进而实现,包括:国际体育组织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认证、国际体育仲裁院国际最高体育法庭地位的巩固,以及全球体育法典的编纂。总之,体育自治并不是法学家口中的空话或《奥林匹克宪章》中观念的展示,体育自治是实际存在并切实可行的。对于全球体育领域而言,体育自治实现是最终实现善治的基础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