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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中由于贸易的频繁往来,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而在纠纷发生之后,基于各国法律的差异性,国际诉讼竞合的现象时常发生。各国关于解决国际诉讼管辖权冲突的手段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中止本国的诉讼程序,如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二是阻止当事人开始或者继续在外国的诉讼程序,如禁诉令制度,本文重点关注的后者——禁诉令制度。禁诉令制度是一些国家用于解决国际诉讼中管辖权冲突问题的特殊制度,起源并主要发展于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是指一国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该国法院或者仲裁庭可行使管辖权的对方当事人签发的限制性命令,以阻止对方当事人提起或者继续进行已经提起的、与在该国未决或者预期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具有相同当事人和争议事项的外国诉讼。该制度由于其自身具有的极强对抗性,长期以来被广泛争议。禁诉令制度最初是被英国适用于国内诉讼的管辖权纠纷问题解决,后面扩展至国际平行诉讼中,并被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借鉴,并形成各自独特的禁诉令签发做法。在这一过程中,禁诉令制度被质疑最多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其与国际礼让原则之间的关系,禁诉令的签发表面上看是针对当事人,实际上会间接影响到他国法院对于管辖权的行使,这样的制度是否会侵害他国的司法主权,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基于此,很多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实践做法对禁诉令的性质以及在其签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等问题上均采取比较审慎的态度。目前,中国没有禁诉令制度,但是由于近年来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有关于我国当事人的国际平行诉讼也越来越多,我国当事人越发频繁地遭受到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在面对若违反则有可能会遭受严厉惩罚措施的禁诉令时,我国当事人往往根据自身与禁诉令签发国之间是否具有实质性联系,分析禁诉令对自己的约束力,从而选择置之不理或者被动遵守,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自身权益,有时还会影响到我国法院的管辖权行使。2017年,武汉海事法院在禁诉令的应对实践方面做出了创新之举,其基于我国当事人的申请,针对香港高等法院签发的禁诉令,作出签发海事强制令的决定,要求禁诉令的申请当事人撤回在香港高等法院的禁诉令申请,该案最终达成和解,由武汉海事法院制作调解书并结案,同时,当事人向香港高等法院撤销了对禁诉令的申请。这是我国当事人及法院首次正面应对其他法院签发禁诉令的实践,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未来其他当事人及法院积极应对禁诉令,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法院的权威。禁诉令对我国当事人及法院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有鉴于此,禁诉令的应对问题成为我们不可回避的问题,变消极应对为积极应对刻不容缓。本文试图从禁诉令制度概述出发,从几个主要国家对禁诉令的规定、实践、应对态度及禁诉令制度在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入手,对我国当事人和法院现阶段对他国签发的禁诉令的应对措施进行研究,进而探索未来中国应该如何破解域外禁诉令所带来的困境,对积极应对的实践措施做一些思考。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章,分别对禁诉令制度的概述、目前中国关于禁诉令制度的应对评析以及未来中国如何应对禁诉令制度的完善进行阐述,各章内容简要概括如下:本文第一章是对禁诉令的概述,其在各国的适用原则及标准不完全相同,并且不同国家对该制度的态度也是不同的。本章通过对几个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禁诉令的立法及实践进行分析,思考该制度在发展和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对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禁诉令的态度进行研究,并分析中国关于禁诉令制度本身的争议,主要围绕其与国际礼让原则、他国司法主权及不方便法院原则之间的关系问题展开讨论,进而思考我国应该如何应对该制度。本文第二章介绍的是目前中国关于禁诉令制度应对的相关内容,提出中国在面对禁诉令制度时应当更加谨慎,同时针对中国当事人及法院在遭受到禁诉令时的不同应对表现方式,讨论分析这些应对措施给中国当事人及法院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而研究接下来在相关方面应该作出的改变,规避不利后果,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及法院的权益。本文第三章是对未来中国应该如何应对禁诉令制度的探索,针对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主要提出三种对抗性制度以及一些可供参考的具体措施。首先,重点分析运用反禁诉令制度、海事强制令制度以及行为保全制度来应对外国禁诉令的可行性,思考相关的制度构建方式;其次,针对如何禁诉令的送达申请问题以及应对基于中国法律认可的理由而签发的禁诉令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即中国有关部门应该拒绝禁诉令的送达申请,在面对“合理的”禁诉令时,亦应当持否定态度,同时中止本国诉讼程序,以保护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者法院选择协议;最后,列举一些较易操作的具体措施,但是因其效果的不确定性较大,所以建议当事人根据个案情况选择适用。综上,本文通过从对禁诉令制度积极应对的角度,对禁诉令制度的各项问题进行研究。从禁诉令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以及各国关于禁诉令制度的立法及实践角度,分析禁诉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国际礼让原则的内容不符,有极大可能性会侵害他国的司法主权,我国不应该引入禁诉令制度。通过对一些国家关于面对禁诉令的态度及应对措施的分析,借鉴相关的经验,明确我国在应对禁诉令制度时的应有态度,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在面对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时,要争取积极应对的实践措施,不要消极被动地被禁诉令所桎梏,可以通过反禁诉令制度、海事强制令制度、行为保全制度以及向禁诉令签发法院提起上诉、拒绝禁诉令的送达申请等等方式,来正面对抗禁诉令,尽可能地消除禁诉令对自身的不利影响。进一步而言,针对基于合理原因签发的禁诉令,由于其外在形式的不合理性,一方面,我国仍应对此持否定立场,另一方面,出于支持仲裁、尊重法院选择协议的国内政策,应该自觉中止本国的诉讼程序,使当事人遵守约定。通过对禁诉令制度的应对措施的探索分析,给当事人及法院提供在应对禁诉令时的有效措施,从而一定程度上破解域外禁诉令带来的困境,为我国当事人及法院营造更为稳定的司法环境,也为我国走出去的开放政策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