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运用人力资本理论与产权理论,分别研究了运动员人力资本与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性质与概念,在众多性质中,最重要的是运动员人力资本自身的依附性与运动员人力资本归属权的私有性。这二者是否得到尊重,直接关系到运动员人力资本经营权的制度安排以及运动员人力资本效用的发挥。在此认识的基础上,分别对NBA与中国职业篮球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安排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分析两种制度环境下运动员人力资本发挥效用的高低,并比较由此导致的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实现状况,为中国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安排提出建议。在NBA,运动员人力资本归属权的私有性得到公认及尊重,俱乐部的资本结构是由投资者的资本与运动员人力资本共同形成的劳资关系,而俱乐部经营者通过对运动员人力资本经营权的制度创新,塑造联盟品牌,在国际市场上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占有观众市场,从而实现盈利并促进各利益主体达到共赢。中国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归属权的私有性在实际上从未得到承认。因而俱乐部资本结构实际上不承认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投入。并且因为俱乐部的经营目标只是为了满足地方政府争光需求。而不是从联赛发展的角度对运动员人力资本经营权进行有效的开发和合理利用,实际上有碍运动动员人力资本的合理流动,进而影响整个职业联赛的整体水平,既不利于为地方政府争光,也不利于为国争光。各利益主体是一个零和博弈的结局。在国际竞争环境中,建立以围绕顺利开展联赛为基础的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制度是重要的。首先,应尊重运动员人力资本归属权的私有性;其次,建立运动员的转会机制,使运动员得以自由流动并形成市场竞争;再次,建立联盟机制,以均衡各俱乐部的竞技水平,提高比赛的观赏性,赢得观众。不但能实现运动员自身的价值与利益,也能满足国家的争光需求,实现俱乐部的盈利,使各利益主体实现共赢。为了讨论方便,本文将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及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简称为运动员人力资本与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