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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主义法学的形成是二十世纪美国法学领域的最显著的发展,在美国新政时期,它一度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学流派。18世纪初直到19世纪,美国法律理论深受自然法思想影响,认为只有坚持永恒不变的自然法原则的法律才有约束力,现实主义法学就是在反对形式主义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现实主义法学抨击传统的法律形式主义,主张关注生活、经验及效果。社会学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都反对形式主义法学,可二者的主张不尽相同。虽然社会学法学家敌视现实主义法学者,不过社会学法学却衍生了现实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在美国的发展进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早期现实主义法学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这段时间,以霍姆斯和格雷为主要代表人物。霍姆斯否定传统的司法发现理论,并提出司法造法的理论。中期现实主义法学时间较为短暂,通常是指20世纪一二十年代,以卡多佐和宾汉的法律思想为主,他们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造法理论。20世纪三四十年代是现实主义法学的成熟期,其中,卢埃林和弗兰克是现实主义法学的集大成者。现实主义法学揭示出了法律规则和传统原则的不确定性,并打破了传统美国法律理论对结构和形式的依赖。现实主义法学不再用教条的方法来给法律下定义,而是重点研究法律在做什么。现实主义法学不仅是一种法哲学,它对法律方法论的贡献也是巨大的,它否定了传统的方法及其结论,采用科学的技巧和方法。它用一种相对论的观点来观察人的本质及道德。一些社会科学——人类学、社会学,尤其是心理学,都成为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的素材。总之,现实主义者认为飞速变化的社会需要一个动态的法律体系。 这篇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产生的传统背景,介绍了现实主义法学诞生前美国的形式主义法学,阐述了法律形式主义产生的过程,指出社会学法学是创生现实主义法学的催化剂。第二部分则主要论述了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介绍了不同时期现实主义法学家霍姆斯、格雷、宾汉、卡多佐、卢埃林和弗兰克等学者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第三部分介绍的是现实主义法学的贡献,指出了现实主义法学成为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主导法律的必然性及其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介绍了它对后来的批判主义法学的影响以及对法律方法论的贡献。最后一部分作为结论,是对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在西方法学领域的历史地位及影响的评价。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曾主导美国法学理论近半个世纪,并一度成为美国新政时期的官方法学。虽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