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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酌情不起诉制度中,从法条本身即存在着逻辑悖论,同时基于上述逻辑悖论以及措施的不经济,其实施情况又受到司法抵制,检察机关不能超越法院审判而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同样不能违背自身认识的逻辑统一性,在认识结论和司法处断上背道而驰。正是由于我国酌情不起诉制度的上述不足,必然引起检察机关基于公共利益而对出罪方式进行有效的选择。我国刑法犯罪概念中定量因素对于犯罪构成和罪刑法定影响的观念提升为我们解决了司法上如何适用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便于从实体上出罪。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关于到底是选择一部完美的法律还是拥有一批充满正义的法官的争论仍将继续下去,正是由于二者都无法达到,所以依据成文法罪刑法定的大体规置和司法官的出于公共利益的出罪司法适用,最终达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目的。提出以上问题,以期待我国酌情不起诉制度的进一步嬗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