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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标志着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在我国正式确立。此后,我国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从无到有、从内容粗糙到体系现代化的显著发展。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新的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形势要求,并结合十年的纳税信用评价建设经验,修订了《纳税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信用评价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涉税申报、税费缴纳、登记与账薄信息等纳税信用信息,按照一定的评价办法将纳税人评价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的措施。修订后的办法纳税等级信用评价周期缩短,并且实施动态监管,推动了纳税信用评价体系的完善。2015年,我国又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在草案中规定国家将建设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提供机制,这一立法变动为我国纳税信用评价制度的完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等若干通知,明确了纳税信用评价信息采集的原则,放宽了A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取量。在实践中,部分省市还建立了针对A级纳税信用人的税银联动奖励机制,强化了纳税信用评价体系的分类管理效果。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纳税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由于制度构建滞后,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在运行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纳税信用评价制度的分析、研究,提出完善我国纳税信用评价制度的具体措施,为推动纳税人诚信纳税和建设诚实守信社会体系提供理论支持。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概述纳税信用的基本内涵、界定纳税信用评价的法律概念,重点阐述纳税信用评价的实践价值,包括促进政府规范行政、实现依法治税,保障国家税收及时“入库”、增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维护合规纳税人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竞争力,以及促进我国诚实信用体系构建与完善。第二部分介绍我国纳税信用评价体系的制度现状。依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数据分析我国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实施中的问题,提出了我国纳税信用评价主体不适格、纳税信用评价对象窄、纳税信用评价方式不合理和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不完善等问题。第三部分分别介绍了境外香港、新加坡、日本、美国不同地区的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情况,从评价理念、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系统等方面对各地区纳税信用评价制度加以简述,并分析总结了可供我国借鉴的纳税信用评价制度完善路径。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纳税信用评价体系的制度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纳税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理念,并针对纳税信用评价制度的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结果的应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