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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程序是我国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多层次阶梯化的产物。在繁简分流、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背景下,庭审程序依据被告人悔罪态度、案件的简易程度两项标准,分别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根据案件繁简程度不同,三种刑事审判程序在启动要件、审理事项、预设功能上也各有侧重: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以认罪作为适用前提,我国简易程序启动要件是:第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三,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我国设置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是效率,实现公正与效率价值的统一。速裁庭审比简易审更加简易。然而,速裁庭审尽管强调“极速”和“极简”,但毕竟也是庭审程序,需要完成“庭审”最基本的功能预设。如何在“极速”、“极简”中实现庭审基本功能,“极速”、“极简”又对庭审功能产生何种特殊期待或改造,而速裁庭审功能的特点又反过来对“极速”、“极简”的程序设计和运行提出何种要求,学界对这些问题缺乏应有的关注。由于司法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片面追求高效,以至于速裁程序的庭审功能被忽视。本文旨在梳理速裁程序庭审应然功能,结合实践中出现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实现实体公正兼顾程序正当。本文除引言、结语、参考文献、致谢外,包括三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速裁程序庭审功能的应然分析。速裁程序是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最大程度简化案件办理程序,特别是简化事实调查与认定程序,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确保办案效率。因此,与普通程序乃至简易程序不同,认罪认罚真实自愿性成为速裁程序庭审的核心审查内容。速裁程序庭审的核心功能主要包括:第一,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首先,保障认罪认罚的明知性和意志自由。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面要求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程序选择权以及律师帮助权。第二,审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核实被追诉人具有理性判断能力的前提下,真实性审查既要审查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也要结合被追诉人的主客观表现判断被追诉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是否真诚悔罪。第三,在量刑建议的基础上进行量刑裁判。在全面调查量刑情节的基础上,理性从宽量刑。第二部分,速裁程序庭审的实践观察。笔者收集了重庆、深圳等试点地区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细则,分析各试点地区速裁程序的特点。笔者通过旁听庭审,总结速裁程序的庭审流程、时间及庭审模式。通过调研材料的分析,笔者总结了速裁程序主要功能的不足:第一,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形式化。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指被追诉人明知追诉事实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作出认罪认罚的决定。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形式化,主要体现在明知性保障不足和意志自由保障不充分。第二,真实性审查虚化。速裁程序庭审流程极简、时间极短,法官难以在庭上对被告人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进行认真观察并评价,而常依靠庭下阅卷定案。第三,量刑裁判受到不当限制。被追诉人一心求宽,认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因此量刑建议带有契约属性,为降低上诉、抗诉率,及早定案,法官常常依赖检察院的量刑调查,直接下判。第三部分,速裁程序庭审功能调整及程序完善。为充分实现速裁庭审的应有功能,笔者建议:第一,转变以书面审查为主,直接言辞审查为辅的真实性审查方式,代之以法官重视被告人当庭表现,察言观色确认被告人认罪认罚真实自愿,减少对庭下阅卷的依赖。第二,庭审中,注重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知情权、程序选择权、认罪认罚反悔权和律师帮助权。第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型的量刑情节调查制度,充分发挥量刑激励机制以及分类集中审理的庭审方式,就庭审所闻所见形成内心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