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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发展变化万千,我们随时可能面临到来自紧急状态下各种危机状况的威胁。所谓紧急状态,就是有关国家权力机关作为主体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在面临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时,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紧急权力用以控制和停止这种威胁而决定并且宣布全国或局部地区临时进入的一种严重的危机状态。与正常的社会状态相比,紧急状态更具特殊性,处于紧急状态下的国家权力往往会更加简化和集中,有时候甚至具有一定的扩张性,然而这种特殊状态下高度强化的权力在法理上是有根据的。所以这个时候在维护国家安全这一最大的公共利益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间就需要作出选择,而理论和实践中往往是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如此一来本来就处在弱势地位的公民基本权利就更容易受到国家权力的威胁。这就要求我们加大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力度和国家权力尤其是紧急权力的规范程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紧急状态下的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制度建设,本文在借鉴了国外和有关国际组织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整合紧急状态下国家紧急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的研究结构,紧紧围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这一角度力求使两者的关系处于一种平衡状态,使国家紧急权力在紧急状态之下更规范的行使,使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更有效,促进紧急状态法制的良性循环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机制的稳定发展。对此文章通过四部分对其展开论述:第一部分,紧急状态的内涵。紧紧围绕着紧急状态的界定和范围进行论述,并对与之相关的概念逐一做了比较,突出了紧急状态的特性,并对问题的提出做了铺垫。第二部分,紧急状态下的公民基本权利。对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和种类做了介绍,并重点讨论了相比较容易在紧急状态下受到侵犯的几种基本权利,进而引出紧急状态之下,公民基本权利在法理上是有保护依据的,而且这种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也有着鲜明的特点,虽然有时候有必要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讲其内容还应该是需要进一步扩展的。第三部分,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首先探讨了我国有关紧急状态的立法与实践,然后通过观察重点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做了一一介绍,包括缺乏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不足、现有应急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督救济机制不健全。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紧急状态下的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这一部分首先探讨了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两种基本模式,对其详细内容的理解则体现在对国外相关立法和实践的比较中进行论述,旨在通过比较和分析,从中分离出对我国紧急状态研究的启示,进而对完善我国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制度的具体设想提出可行性建议,包括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完善宪法下的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模式以及推进应急机制的建设和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本章节重点强调了尤其是完善立法体系和监督机制包括立法监督机制、司法监督机制以及社会监督机制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