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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7年,英国国会通过了《防止欺诈与伪证法》(An Act for the Prevention of Frauds and Perjuries),简称反欺诈法(Statute of Frauds)。反欺诈法在合同领域最早规定在英国《防止欺诈与伪证法》的第4条与第17条。目前除了路易斯安娜州以外,美国有49个州仍然在实施反欺诈法。 英美反欺诈法是一项复杂的合同制度。她历史悠久,起源于英国国会的制定法,却获得普通法上的发展,影响着美国当代的合同制度。她涉猎的合同范围广泛,历史上反欺诈法包括婚姻合同条款、担保合同条款、遗嘱合同条款、一年合同条款、土地合同条款、货物买卖合同条款。反欺诈法在当代合同制度中保持影响的有担保合同条款、土地合同条款、货物买卖合同条款。她影响深远,证明合同存在与内容,指引合同各方的行为,形成合同当事人信守诺言的内心确认。她充满活力,英国国会赋予其法律的雏形,而英国与美国的法官解释反欺诈法也创造了反欺诈法,当适用反欺诈法可能发生不公平的结果时,法官通过对反欺诈法的解释与反欺诈法例外规定的适用而实现正义。 英美反欺诈法指反欺诈法范围内的合同应当具备合格的备忘录,否则不能被强制执行,符合反欺诈法例外规定的除外。反欺诈法适用引发了许多复杂问题。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英美反欺诈法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介绍了英美反欺诈法的概念与范围、目的与功能;第三部分以英美反欺诈法货物买卖合同为例解释了反欺诈法的适用;第四部分英美反欺诈法的评价;第五部分将英美反欺诈法与他国的合同形式制度比较研究。 反欺诈法自英国创立,在美国发展,她是英美法律制度中最具争议的制度之一。三百来几乎在“存”与“废”之间的夹缝中存续至今。反欺诈法在普通法上的源远历史,在法律制度中存废之争的玄机,以及她所折射的实体与程序、内容与形式、法律与伦理之间的关系,无不使吸引着历代普通法学者与法律人的关注。反欺诈法是理解普通法系合同制度的一个窗口,同时她也为大陆法系提供了合同法研究的生动的现实素材与制度重构的启示。当我们立足我国国情,展望民事法律制度发展的未来时,我们可以发现英美反欺诈法不仅是历史的产物,她也为我国合同法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与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