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呈井喷态势。人民法院、信访中心以及医疗卫生部门等都曾接到因医疗损害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案件。并且,近年多家报纸、电视台等媒体有因医疗纠纷引起的恶性事件的报道。法院作为众多医疗纠纷中医方或者患方选择的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的有效途径之一,在解决医疗纠纷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法官审理医疗损害案件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研究分析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医疗纠纷案件实体法上的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二是医疗纠纷案件程序法上的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配。医疗损害责任认定是医疗案件审理的最终结果,即是法官对当事人是否有责任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过程当然不能缺少对程序法的依赖,特别是在举证责任方面,因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在举证责任发面有不同一般侵权的之处。由于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及医学认知水平的差异,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千差万别,甚至出现了结果上的同案不同判的案例的出现。该文以《侵权责任法》、《证据规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为依托,对医疗纠纷案件以上两个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在医疗损害责任认定方面,以医疗损害的定义为切入点,分析医疗损害类型及其责任认定过程中的推定原则方法,进而对医疗损害责任予以最终认定。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则是从医方、患方诉讼双方的主体地位角度,以不同种类医疗损害为依托,对双方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希望通过研究为医疗损害案件的审理提供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