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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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根本社会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切身利益能否能到保障,直接关系到整个农村与农业的进步与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然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解决农民问题的重要内容,无疑成为当今社会的重中之重,它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保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保障农民享有人权的基本诉求。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相比,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严重阻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影响到农村和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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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案”和“刘燕文案”开启了司法权对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审查之门,引发了学界对此问题的多方位思考。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有其边界,司法权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也应当有合理的限度。本文以两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审查限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理清司法权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受案范围限度、前提限度以及纵深限度,摸索行之有效的司法审查限度模式,以提供类似案件的规范化解决方法,从而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全文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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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看当代世界民主政治文明的发展进步,以及法治观念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深入人心,在宪政法学研究领域的国家赔偿制度研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政治进步的重要指标。本文主要分析研究国家赔偿制度中关于对财产权损害的国家赔偿问题研究。目前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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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权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伴随着生态危机的恶化和人民权利意识的加强而发展起来的概念,20世纪60年代在发达国家里被提出来后,迅速发展,成为环境时代人权的新内容。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方式对公民环境权进行保护,或在国家基本法中对公民环境权做出相应的规定,或在环境基本法中对公民环境权做出相应的规定,以便更好的保护公民环境权、保护环境和资源。尽管我国的法律中已有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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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关注起源于西方国家的教育市场理论。在教育市场理论的影响和推动下,教育合同在我国已事实存在,并在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的教育合同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相关立法也还不够完善,这一现状导致教育合同实践出现了一定的混乱,损害了教育合同的严肃性,妨碍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本文在研究教育合同在我国产生的原因和必要性的同时,对教育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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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接受义务教育既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义务。义务教育具有基础,强制及免费的基本特点,受义务教育权作为一项社会权利,强调国家的积极作为义务。政府应当积极作为,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用立法的方法,尽最大能力分阶段采取步骤,逐步促进我国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的充分实现。义务教育的普及对公民个人和国家的发展意义重大。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民工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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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基于宪法这一规定,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尊重和保障失地农民人权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宪法》精神的贯彻。以失地农民的权利为主线,研究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有重大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的课题。本文首先对失地农民的产生进行了探讨,认定失地农民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对土地的征用(包括退耕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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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的实施,行政监察越来越成为行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行政监察在我国社会政治、经济领域中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它是行政机构制定的行政决策能否有效予以执行的有力保证。当今社会飞速发展带来的是社会变得日益复杂,随之,承担社会管理的行政机构的任务也相应的日益复杂。行政活动中缺少了行政监察这一环节,就很难做到快速行政和有效行政。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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