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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小区化进程和住宅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居民通过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实现了建筑物的私有化,共有建筑物构建成了小区。随着居民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业主委员会作为维护所有业主利益的组织机构应运而生,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立法体系的缺陷,物业管理市场的年轻化和不成熟化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究其原因还是因为立法没有给业主委员会以明确的法律地位。一方面是有些法院不承认业委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的诉讼地位,另一方面业委会内部承担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模糊。因此,本文针对业委会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在参考国外先进的立法基础上分析了适合我国业委会发展的道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大胆构想了业委会的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构建合乎我国国情的业委会法律地位,明确了业委会的主体地位,权利义务和业委会、业委会成员和业主之间的关系。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法律对业委会的定义和现存的无法律地位这一尴尬局面。分析得出业委会的无法律地位正是由于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其定位的不明确,只有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地位和诉讼资格,才能更好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第二部分是考察了国外的立法现状及对其的借鉴。首先以法国,德国,日本、美国以及我国港澳台的业委会立法现状的分析得出了四种世界范围内普遍承认的立法模式。通过分析结论明确了各国都是在参照本国国情的情况下制定出了合适该国业委会发展的法律地位。接下来分析了各国业委会立法制度的优略性,和可供我国立法参考的部分,最后得出结论在世界范围内虽然对业委会的民事主体资格还存在争议,但基本肯定了业委会参与诉讼的资格。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理论界对业委会法律地位的地位和原因。业委会分别可能成为法人团体,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和非法人也无诉讼主体资格的一般组织。每一个定位都有其自身的观点,虽然没能得到立法界的肯定,但都是为了更好的定性业委会的法律地位,更方便解决实务问题。在分析原因的过程中笔者也提出了对各种理论的见解,通过对非法人组织范畴的分析得出业委会从属于非法人组织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最后的总结肯定业委会在参与物业管理纠纷的案件中都可以作为非法人组织参与诉讼,其诉讼结果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第四部分是对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法理性的分析。首先分析了理论界的各种观点导致的对民事主体的资格的判断标准,接着认为业主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民事主体资格判断标准的独立意志论和财产载体论的结合,明确了拥有独立财产承担责任并不是民事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作为非法人组织只要具有独立的意志和可供支配的财产就具有了成为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第五部分是笔者对完善业委会法律地位的构思。首先应该从市场经济的需要,保护业主和第三方利益和加强政府管理的方面考虑应确立业主委员会民书主体资格的必要性。接着根据业主委员会合法的团体属性和相对独立的财产、长期存在的办公场所等方面肯定了业委会主体资格的可能性。最后通过对业主委员会诉讼能力的分析确定了其诉讼资格。第六部分讨论了业主委员会承担责任的认定。首先分析了在对外承担责任的时候赔偿的认定。接着通过对内部业委会成员和业主关系的讨论详细分析了无偿服务的业委会成员和有偿服务的业委会成员对其承担责任的认定,建议建立监督体制,促进业主委员会的发展,明确要业主委员会的责任。笔者希望通过对本文的论证,能为我国业委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