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新增行为类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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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盗窃罪的构成标准,将实践中频发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并予以定罪处罚。在当前盗窃犯罪呈现出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行为入刑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充分体现出了刑法对公民住所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保护;有助于更好的解决司法实践中凸显的种种问题。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对“户”的理解应根据“入户盗窃”规范所保护的居住安宁权来分析;盗窃目的的非法性不要求一定产生在“入户”前和“入户”时;户内无人时实施盗窃也应认定为“入户盗窃”。教唆他人入户盗窃的、帮助他人实施入户盗窃的,成立入户盗窃的共犯;“入户盗窃”的“着手”采法益侵害说,成立“入户盗窃”既遂应该是客观实行“入户盗窃”行为、主观上具备盗窃故意,并加以考虑盗窃财物价值性;“入户盗窃”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化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或者抢劫罪。“携带凶器盗窃”中的“携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携带的故意,不需向被害人明示或暗示,并且对凶器置于可支配的范围内;“凶器”不仅包括国家禁止携带的器具,还包括客观上对他人身体健康存在危险性的物品。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的共犯;既遂是客观方面实施了盗窃的行为,携带了用于作案的凶器,且具有使用凶器的主观意图;“携带凶器盗窃”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化为抢劫罪;由于“持有”与“携带”存在本质上的差异,“携带凶器盗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非法携带枪支罪等持有类犯罪;行为人携带凶器窃得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应按照一般的盗窃罪认定,“携带凶器”则应该作为盗窃的情节加以考虑。“扒窃”具有时空的特定性、对象的随身行、行为的公然性的特点。“携带凶器扒窃”的行为,应以“携带凶器盗窃”定性,“扒窃”作为量刑考虑;认定“着手”时对行为人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图综合考虑;既遂还要通过扒窃财物的价值判断;不能单独成立盗窃罪,但可以构成“多次盗窃”的扒窃行为,以“多次盗窃”认定,“扒窃”行为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扒窃”一律定罪过于片面。盗窃罪入罪门槛降低,将三种非数额型盗窃做了入罪化处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严”的要求,有利于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但同时也须在量刑上寻求“不厉”,以避免“泛刑化”、“滥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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