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在我国,土地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但土地是人们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资源,人们利用土地的需求呼唤着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国家要通过—定的方式让渡土地的使用权。其中,国有十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疑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种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然而,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发生时,其救济问题却成为一大难题。实践中,不同的法院采用的救济方式不尽相同,有的法院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进行救济,有的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进行救济,还有法院将此类案件在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之间“踢皮球”,都以该类纠纷不属于其案件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这样一来,既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也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本文拟就这—难题的解决展开讨论,剖析其产生的根源并对症施治,探寻出在当前国情下真正有效的解决之道。本文按照“发现问题—剖析原因—提出路径—验证路径”的逻辑思维展开论述,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找出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面临的现实困境,包括合同内容杂糅、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并行的合同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范规定不明。正是因为这些原因的存在才导致了实践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救济乱象。第二部分指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救济难的根源在于其性质在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问徘徊,并试图通过理论上的划分民事与行政合同的标准来判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结果发现无论采用哪种定性都有其合理性,难以通过此标准进行抉择。当上述道路走不通时,暂且放弃了先定性再选择救济方式的道路,转而采用验证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两种方式的实践效果的方式来选择救济方式。文章第三部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行政救济欠缺性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从理论和实践效果两个方面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民事救济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进而得出民事救济方式才是当前可选的救济方式。选定了民事救济方式就意味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认定为民事合同,那么,只有说明这样的定性是合理的,才能证明采用民事救济方式是可行的。在第五部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说明了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认定为民事合同是合理的,进而验证了选择民事救济的方式是真正可行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