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法人清算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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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解散之前须清算完结,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这是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对其投资的企业法人以其投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机制比较完备的相关发达国家均将清算完结作为企业法人人格消灭的前置性程序。在我国,作为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两种基本途径,现阶段的企业法人清算包括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两种。总的来说,现阶段的破产清算程序相对比较规范;而非破产清算却存在诸多问题,其原因就在于相关法律的诸多疏漏及有效监管措施的缺乏,有必要从制度上予以完善。 我国现阶段企业法人的非破产清算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划分依据不科学。我国现行企业法人清算制度将企业法人清算分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清算、公司制企业法人清算及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清算三大块,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反映了我国现阶段企业法人清算制度分类标准的不科学和设置的不合理。第二,对清算程序的提起的相关规范缺乏。我国现阶段企业法人清算制度比较侧重于规定清算的过程本身,而对于清算程序由谁提起关心不够。第三,没有清算期限的规定。现行企业法人清算制度除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制度有清算期限的规定外,其余均无清算期限的规定。即使在规定有清算期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制度中,也无在期限内未清算完结应负何种责任的规定。第四,责任条款缺失。在清算制度上,法律有很多“应当”、“必须”之类的规定,但却无相关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 要完善我国的企业法人非破产清算制度,我们就必须结合我国实际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企业法人清算制度中一切合理的因素,解决以下问题:①明确企业法人解散后的法律地位。②确定企业法人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③规定清算义务人逾期不提起清算程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④科学划分清算种类。⑤规定清算的期限和清算责任。⑥明确清算组织种类、属性及其权责。⑦加强法院对企业法人非破产清算工作的监督。 完善我国的企业法人非破产清算制度,应从相关法律的立、改、废入手:在《民事诉讼法》中,应增设“企业法人解散清算程序”编,对企业法人解散清算的具体程序做出规定;在即将制订的《民法典》中,应就企业法人的解散原因,企业法人解散后至清算结束前的法律地位,企业法人解散、清算与注销的关系,清算义务及其责任,不同法律形态企业法人的清算程序等方面做出规定;在《公司法》上,修改关于公司的解散事由,清算组的成立及通知与公告债权人的相关规定,增加公司解散后至清算结束前的法律地位,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结果,公司解散与清算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等方面的规定,删除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另外,应废止《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统一的清算规定。【关键词]企业法人法人清算非破产清算清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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